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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個人送禮三情況繳個稅 全額適用20%稅率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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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在三種情形下,須為取得禮品者代扣代繳個稅,稅率為20%。昨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即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予以明確。

  根據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關部門強調,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産産品(服務)的,按該産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該通知即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

  不需徵收個稅情形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代扣代繳個稅情形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企業給累積消費達一定額度的顧客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獲獎所得按“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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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借發放禮品偷稅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兩部門此舉主要是為強化個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責任,打擊借發放禮品偷稅的行為,從源頭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徵管。

  劉尚希表示,此前相關行為是否繳納個稅的問題,分散在一些政策規定中,沒有一個明確完整的政策規定。目前,有些企業在年會、慶典等活動中,向關係戶支付勞務費或贈送禮品。因支付勞務費須代扣代繳個稅,有些企業就採取少付勞務費,多送禮品,甚至只送禮品的方式,幫助這些人逃稅。同時,有些企業在贈送禮品後,也會把這些禮品通過開成“辦公用品”等其他名目的發票,在稅前列支。這種種行為,都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

  新政強化了企業和單位等個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責任,使其無法再鑽政策空子,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禮品後,也須依法代扣代繳個稅。

  劉尚希分析認為,隨著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新政的推出,各地有望出臺實施細則,並加強相關檢查。今後,各地基層稅務部門必將加大對企業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記者趙鵬)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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