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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涉臺司法互助工作司法解釋 25日施行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6日 1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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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16日電 (記者 張蔚然)記者16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將於25日起施行,大陸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將更加高效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屆時將正式啟動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級聯絡窗口,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就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直接與台灣地區業務主管部門聯絡,有效提高了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效率。

  這名負責人説,對於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較複雜且數量不是很大,仍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轉送和對臺聯絡。

  《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所謂“法定職權範圍內”,結合《規定》的相關條文,一是指人民法院對自身辦理的案件向台灣地區請求協助,二是指人民法院對台灣地區法院辦理的案件提供協助,三是指人民法院為台灣地區提供協助時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特別是訴訟法的規定。

  在協助台灣地區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方面,《規定》對具體辦理法院分別明確規定了2個月和3個月的最長辦理時限,而且分別要求一般應當在15日和1個月內完成。同時,《規定》參照過去一些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案件轉遞時限的要求,對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的審查、轉送等工作時限也統一規定為7個工作日;對於立案期限,則規定為5個工作日。(完)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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