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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審計省委書記加大權力制約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2日 0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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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郝洪

  對省委書記經濟審計,是以審計法來制約省委書記的權力,加大了黨外監督的力度。

  6月10日,國家審計署發佈《“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發展規劃》),首次提出將探索開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這也是我國首次提出將審計級別提高到省委書記一級。

  作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漸進式變革的結果,開展省委書記經濟審計探索無疑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反腐信號。此次《發展規劃》還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輪審制度”,這意味著,包括對省委書記在內的經濟審計將有可能隨時進行,而不僅僅是離任之後的工作,審計將成為一個常規性的監督機制,對腐敗進行有效預警和防控。

  這個在建黨90週年前夕發佈的新聞,在積極反腐之外,似乎還傳遞著另一層更積極的信號,它表明了對黨的幹部監督的決心。

  目前,我們對行政機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正逐步完善。一方面,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三公開”制度的實行,使民眾有更多的知情權、表達權和參與權。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使得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確立了民眾在法庭上和行政機關“講理”的權力,將行政權力的使用納入了法治的軌道。

  但是,我們對黨的幹部監督,除了黨內監督,黨外監督還有政協的監督、新聞監督和民眾監督,這些監督彈性很大。具體到對地方黨委書記、黨委部門的監督,很大程度依靠黨內監督來完成,監督力度、廣度有限,這也是引發群體性腐敗案的原因之一。湖南郴州系列腐敗案就是一個例證,此案涉及郴州市委書記、市長、市紀委書記、副市長、宣傳部長、組織部長等黨政幹部110余人,外界形容“在監獄裏可以召開市委常委會了”。

  對省委書記經濟審計,即是以審計法來制約省委書記的權力,加大了黨外監督的力度。

  正因為省委書記經濟審計的作用超出了一般的反腐敗意義,我們期望這樣的試點工作能夠儘快地進行,並能迅速全面地鋪開。我國對省長、部長的經濟審計從試點到全面鋪開,前後耗時10年,對省委書記經濟審計制度完善和常規化的速度能否更快一點?

  審計監督的力量源自審計的力度,這幾年,我們審計出了“豆腐渣”工程,審計出了壟斷行業的暴利,審計出了數額龐大的違規資金,一批批官員因經濟責任審計查出問題而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是,我們也必須面對一個現實,即許多地市級高官腐敗案發,並非因為審計,而是來源於舉報。貪污受賄達2.1億的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土地腐敗15年,最終因為強拆導致民怨沸騰、舉報不斷,才被有關部門關注。

  對地市級高官的經濟審計一向很難,更不必説對省委書記一級的審計。如何避免審計走過場,讓“審計風暴”成為長效機制,還需要相當細緻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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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淩默

熱詞:

  • 審計
  • 省委書記
  • 權力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