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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未限貪官死緩減刑 無期不應隨意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6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東方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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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賄賂罪 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

  "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瞭望東方週刊》特約撰稿張海林 | 北京報道

    2010年8月底,出租車司機蔣某與乘客趙姓女子因行駛線路等事由發生矛盾,遂用螺絲刀戳刺、扼頸等手段將其殺害並拋屍。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處蔣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對其限制減刑。

    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後,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處以限制減刑的案件。

    此次修正案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後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阮齊林告訴《望東方週刊》,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改為死緩限制減刑,"但絕不會便宜他,最起碼要服刑27年以上。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以延長刑期為替代,達到減少死刑適用的目的。"

    引人關注的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範圍。業內人士指出,因貪腐等原因落馬的官員服刑之後,往往進入信息不透明階段,而當下的減刑制度尚存隨意性的空間,難免引發社會擔憂。

  免死之後"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這是刑法實施32年來首次廢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機構廢除死刑的"試水"行為獲學界一致贊同,被認為標誌著人權觀念由生存權向生命權的轉變。

    近年來,慎殺、少殺漸成我國司法機關的主導理念。這幾年最高法院對死刑控制得很嚴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復核權後,基本控制在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上。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告訴《瞭望東方週刊》,此次刑法修改,並非簡單減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減死刑罪名和限制減刑是同時並進的,這是為了緩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現象,更好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兩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內容。"

    按照之前《刑法》的減刑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後可依照刑法規定繼續獲得減刑。在這種減刑模式下,死緩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獄。其中關鍵在於,"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生刑偏輕導致減刑假釋人員在社會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屢次出現。今年4月13日,山東泰安開槍襲警案主犯劉建軍被判處死刑,而這並非他第一次身負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開槍殺人被判無期,但不到5年就出獄了。

    如今,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0年"的規定,劉建軍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國外的終身監禁。

    雖然限制減刑年限規定被高度評價,但具體細則尚待明確。"法院對於死緩罪犯是否限制減刑有自由裁量權,這就給法官在權力尋租上提供了機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開建議,應在"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處設定條件,"但此次修正案裏沒有這樣提"。

    相關鏈結

    盤點近三年副部級以上貪官:18人無一被判死刑

    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是近年落馬官員中唯一被判死刑的。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因受賄3318萬元,一審被判死緩。許宗衡是一位副部級幹部。2009年以來,至少有18位副部級或以上官員被判刑。有的只判了一審,有的二審已判完。

  這18名官員中,沒有一個死刑,5人被判無期徒刑,12人被判死緩。

  1人被判18年有期徒刑,刑期最低,這位“幸運兒”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副主席孫瑜。

  這18名官員中,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涉賄金額最多,高達1.97億元。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以3318萬元居第二。

  特別要提起的是,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他的案子判于2007年,他被關注的理由是被判了死刑。近年落馬的高官中,他是唯一被判死刑的。

  另外,還要關注兩位尚未判決的官員,一位是山東政協原主席孫淑義,另一位是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

  還有三個人值得一提,他們也是2009年以來被判刑的高官,雖然級別未夠副部級,但亦非常重要。特別是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涉案金額近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