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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事業單位招聘須提前7天公告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8日 0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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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鵬)今後,參加北京市各種招聘會的事業單位,須在參會前至少7個工作日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佈招聘公告。針對中組部、人社部相關通知要求,市人社局6日緊急發佈了《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今後參加北京市各種招聘會的事業單位,須在參會前至少7個工作日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佈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進人才(含應屆畢業生)的事業單位,應在招聘前將招聘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本市人社部門強調,相關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指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進的有關政策引進的人員及本市(具有北京戶口)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博士研究生、博士後出站人員、技師(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員等。

  此外,事業單位可以面向大學生村官、支教大學生、隨軍家屬及基層事業單位定向培養的畢業生等特定群體進行公開招聘。

  遠郊區縣鄉鎮以下基層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經區縣人社部門核準後,可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進行公開招聘。

  實行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經原單位同意,新的用人單位考察考核合格,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後,可以在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