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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發佈煤礦井下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範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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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

  以下是《規範》全文: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

  一、總 則

  1.為規範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範。

  2.本規範適用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

  二、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中所列産品一致。

  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10.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後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

  11.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2.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三、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

  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産品,並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佈情況和採掘工作面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並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四、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

  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20.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産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並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2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採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

  五、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採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27.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採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並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28.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採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礦井採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採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採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並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

  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

  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範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 分貝。

  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採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於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並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於0.3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於70分貝。

  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採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採用高壓軟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

  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採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40.所有礦井採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並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七、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

  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

  44.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採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採掘工作面和採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46.距掘進工作面30~50米範圍內,應安設電話;距採煤工作面兩端10~20米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採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47.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於觀察、調試、檢驗和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49.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

  八、管理維護

  50.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

  51.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並處理。

  52.煤礦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

  53.煤礦應隨井下生産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

  54.煤礦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

  55.“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産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和防爆、各項保護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礦應加強系統設備日常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範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

  57.煤礦每季度至少應測試一次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

  58.“六大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附件的完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礦井調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服務範圍內的作業人員安全。

  九、驗 收

  60.驗收組織單位應根據“六大系統” 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建設完成時限和有關規定、標準組織驗收。按企業安全生産屬地監管要求,煤礦(包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下屬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省轄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61.煤礦企業或煤礦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系統”的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應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62.驗收組織單位自收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對“六大系統”或“六大系統”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

  63.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驗收申請書。

  (2)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

  (3)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

  ②“六大系統”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配備、培訓規定;安全儀錶計量檢驗制度等。

  ③系統運行和管理資料。含設備佈置圖、設備臺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

  ④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設備、設施清單及産品安全標誌證、檢測檢驗報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驗收單位應當成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

  65.驗收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2)系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3)系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産和安全避險需要的;

  (4)未按規定建立“六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的;

  (5)系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監督檢查

  66.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對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進展、驗收、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按照規定時限和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設完善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進展情況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

  67.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産整頓。

  68.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 “六大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69.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設計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系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2011年6月底前,補充完善安全設施設計中的“六大系統”設計,並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十一、附則

  70.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71.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