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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時評:依法剎住“搭車漲價”之風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1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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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24日電(記者雷敏)近來我國消費價格總水平上漲較快。借著這股“東風”,似乎不少商品都找到了漲價理由,“漲”聲此起彼伏。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價格監管部門應依法剎住“搭車漲價”風,規範市場秩序,穩定民眾預期。

  從嬰兒奶粉到幼兒園托費,從高檔白酒到日化用品……漲價一方聲稱,價格上漲確因成本上升無法消化,實屬無奈。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這些“漲”聲背後,有的確是成本上升導致價格提高,具有合理成分。但也有為數不少的漲價,既不是成本推動,也不是需求推動。少數企業趁著物價上漲之機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個別趨利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渲染緊張氣氛;有些龍頭企業或行業合謀漲價,牟取暴利。這些跟風漲價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價格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

  大多數商品是市場定價,但放開市場絕不等同於撒手不管。當前,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而現行的法律法規也賦予政府價格監管的職能和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修訂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則細化了對多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加大了對有關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法律武器已經具備,相關價格主管部門要做的就是儘快依法採取行動,對有違法嫌疑的漲價行為進行調查。而一旦審查屬實,就應依據相關法律要求,進行必要的法律制裁和懲罰。

  此外,依據價格法的規定,必要時政府還可以在全國範圍實施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臨時干預措施。這種做法在發達國家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韓等國都有政府干預價格的先例。事實證明,這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