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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公共場所5月1日起禁煙 配備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04: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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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23日電 (記者白劍峰)衛生部近日印發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將於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按照《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細則》將執法主體由“衛生防疫站”統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