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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有禁無罰”,“表決心”能禁煙?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1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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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鳳霞

    衛生部22日公佈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新增加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等規定。修訂後的細則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衛生處處長謝楊説,我國是《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國。這次修訂實施細則,表明了衛生部積極履約控煙的決心。(3月23日《新京報》)

    確實是在表決心,因為這和將“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寫入《婦女權益保護法》;要將子女“常回家看看”寫入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法規基本上是一回事,就是表明一種態度,操作性不但不強,甚至是難於操作的。修訂後的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而既然修訂後的細則並未涉及未執行禁煙規定的公共場所將受到何種處罰,那麼,這個“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能發揮多大效力呢?比方,今年年初有報道説,去年5月,武漢市對醫療機構作出全面禁煙規定,要求至2010年底,逾半醫院需建成無煙單位,2011年1月1日起全面禁煙。這一要求能否實現?記者多路探訪,情況很不樂觀。武漢市政府參事鄭友德介紹,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針對公共場所禁煙的法律,北京、上海、杭州等150個城市和地區雖説都頒布了公共場所禁煙規定,但都因種種原因有規難行。

    其實,儘管咱們還沒有專門的《禁煙法》但對在公共場合吸煙者説不卻不是沒有相應的法規條文的。據介紹,最新修訂的《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根據《消防法》規定,在加油站、汽車站、服裝批發市場、醫院門診樓、電子市場、網吧等場所吸煙,都有可能被拘。但實際情況確是,以往警方處理違規吸煙行為通常給予教育警告處分,連罰款都極少。

    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香煙對於我們來説是不可或缺的。對低收入者來説,就算是自己買黃煙卷著抽也得抽。而高檔香煙已經成了身份和地位的象徵了,有的香煙的廣告語不就是“廳局級的享受”嗎?而更加重要的一點還在於政府部門不可能割捨得下“煙草財政”。

    而這一次之所以要用“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來表決心,原因在咱們已經于2003年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根據《公約》要求,中國有義務在2011年1月實現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100%禁煙。所以,我們禁煙的表面文章還是必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