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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問責的漸進之路:如何讓復出透明化待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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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解之題

  如何確定官員責任

  從目前來看,以中央《暫行規定》和地方實施細則的出臺為主要構成內容的問責制,已經基本涵蓋官員履職不力的各種情況,亦將問責提升到“制度維穩”高度,但是仍存在若干待解之題。

  其中之一是“權責不明”帶來的“量刑”界限問題。這在山西省原省長孟學農因礦難被問責一事中輿論的同情之意中可見一斑。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我們已看到省長、部長被問責,但其中有這樣的問題:由於我們的行政管理層級設置,省長部長往往很難過問那些具體事務。”他認為,行政問責急需解決的是,如何確定官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如何讓復出透明化

  更大的待解之題則是被問責官員的不透明復出。據公開資料顯示,被問責官員復出屢見不鮮,相對於尚有痛感的公眾,部分官員的復出可堪稱“無痛復出”。例如,因“甕安事件”被撤銷黨政職務的甕安縣原縣委書記王勤,半年後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責任者、質檢總局食品生産司原副司長鮑俊凱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紀委、監察部處以記大過處分,卻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調問責,低調升遷”的不斷出現,正在消解問責制的公正性。“要是説官員犯了重大錯誤,認錯態度好,一年後又復出,問責制就沒有嚴肅性了。”

  當然,對此也有不同觀點。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認為:“官員復出應該更加嚴格,但不要絕對化地説不準他再做官。國外也不是被問責後就永遠不能再任職,他們可以重新競選甚至擔任更高的職位。”

  他的建議是在問責程序中特別加上一點:對被問責官員的重新任用,應該公開化、程序化、制度化。“一定要公開透明,置於相關規定和輿論的監督之下。”

  如何擴大問責主體

  除此之外,另一個擔憂則來源於問責的主體問題。專家指出,目前的問責制度“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路徑,而沒有形成自下而上的監督”。

  如何擴大問責的主體?對此,目前理論界存在幾種解決意見:有人認為務實的做法是形成老百姓為主導的問責方式;有人提出問責應該是下問上責,在《暫行規定》中應當加入下級對上級問責的內容。(記者: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