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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問責的漸進之路:如何讓復出透明化待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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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危機問責到群體性事件問責從行政首長到黨政一把手

  中國式問責的漸進之路

  進化之路

  從“責令辭職”到“制度問責”

  7年後,中央正式頒布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除了“責令辭職”外,“引咎辭職”也開始被人熟知。2004年,中辦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對於引咎辭職的規定更為細化,共有9類情形適用。

  到了2004年底,歷經4年起草,13易其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上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將“引咎辭職”制度確立為該法的一款重要法條。

  1995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頒布,出現“責令辭職”一詞。這被認為是中國官員問責制的源頭。

  在中共中央召開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動員大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嚴厲批評某些幹部“對群眾呼聲和疾苦置若罔聞,對關係群眾生命安全這樣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僅僅一天之後,溫家寶總理就在研討班上強調要強化行政問責制,出了問題必須要嚴格追究領導責任。

  中央高層的嚴厲表態下,一場問責風暴掀起,一大批政府官員應聲落馬。

  實際上,一種被普遍接受的説法是,中國官員問責風暴始於2003年。當年,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由於沒有如實向外界透露非典疫情的發展狀況、防治不力被免職,包括兩人在內的上千名官員被問責,範圍之廣、力度之大,在共和國歷史上尚屬首次。

  張文康和孟學農兩位省部級高官的下臺,使“引咎辭職”一詞開始大範圍走進公眾視野。

  2008年是中國式問責進程中的特殊一年,被稱為“官員問責年”。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國各地頻發,山西襄汾潰壩、三鹿奶粉事件、甕安事件等,無不引起巨大反響。

  從“不問責”到“問責”,從“責令辭職”到“引咎辭職”,從“彈性辭職”到“剛性辭職”,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到了2008年,一個問責高潮出現,可是評論依然認為,這實質上依舊只是停留在“運動化階段”,對官員的問責力度大多取決於社會和媒體的關注程度。

  不過僅僅一年後,《暫行規定》的出臺則顯示了中央推行制度問責的努力和決心。針對此前官員問責程序不規範、復出不透明的質疑,此次《暫行規定》做出了回應,界定了問責的7種情形,也明確了問責的程序。

  2009年出臺的《暫行規定》,無論是信息的透明度還是問責本身的力度都邁出了一大步,對官員的問責開始制度化。

  昨日,《北京市實施<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部分內容被首次爆出,而實際早在今年1月28日,北京市委辦公廳已將這份備受關注的“京版問責”印發。

  “京版問責”最引人關注之處在於北京市黨委領導首度被列入問責範圍。北京成為自2009年7月中央出臺《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以來,將黨政一把手列入問責範圍的又一城市。京版問責辦法明確了問責決定機關即為黨委、政府,這有望打破“同級問責”的尷尬局面。

  實際上,以被稱為“全國版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出臺為標誌,一場尋求制度維穩的中國式問責便在爭議與喧囂中徐徐前進。

  夏生華被免職成為群體性事件問責的轉折

  管中窺豹

  耐人尋味的是,一則縣處級官員問責在《暫行規定》出臺前三天被廣泛報道——2009年7月10日,因處理城管亂收費事件不力,河北省元氏縣縣委副書記夏生華被免職,上級組織還提請縣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元氏縣縣長一職。

  夏被免職後的第三天,《暫行規定》全文被新華社公佈,而早在5月22日,這份備受關注的制度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通過。兩者時間上的微妙關係,被輿論解讀為官員問責開始涉及群體性事件的新趨向,顯示出中央試圖制度維穩的新努力。

  評論認為,夏生華被免職的真正原因是對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據河北當地媒體報道,此次事件曾造成該縣文化宮停車場入口被堵9小時。而夏生華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産生了很大的不良影響”。

  “群體性事件”一詞被廣泛使用始於2008年的甕安事件。值得關注的是,該事件之後又接連發生了孟連、隴南的衝擊黨政、公安機關的群體性事件及重慶、甘肅、廣東等地的出租車集體罷運事件。

  輿論認為,接二連三的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背後,是群眾利益得不到切實維護,基層呼聲得不到有效回復,才導致了用極端手段宣泄不滿情緒。如何才能跨越存在於官民之間的鴻溝,成為考驗執政者智慧的難題。而夏生華被免職一事,則被輿論視為官員問責重視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的轉捩點。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對於群體性事件的重視:在其提出的7種問責情形中,有兩條與群體性事件有關。

  “群體性事件的增多,讓維護社會穩定變為當前頭等大事之一。”中紀委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分析説,群體性事件的出現,黨政幹部沒有認真有效履行職責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通過問責可以減少權力腐敗,可是問責的根本意義不在於懲罰,而在於喚醒官員的責任意識,防患于未然。

  也正是從2008年多發的群體性事件開始,問責對象也由以往的行政領導延伸到“黨政一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