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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成“潛規則” 遭炮轟多年未鬆動(圖)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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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在百姓消費領域,商家制定的一些條款曾多次現身各級消協點評的黑名單,也有消費者曾通過訴訟獲得勝利。然而很多年過去,它們依然“霸氣”十足,甚至成為某些行業的“潛規則”。在2011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本報記者重訪這些頑固“霸王條款”存在的消費領域,呈現其現狀。

  1 【最終解釋權】 類型:白紙黑字型

  券卡皆聲明“最終解釋權”

  【過去時】2005年4月,中消協公佈“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指出商家以“最終解釋權”推卸義務。2005年9月,中消協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聯合在京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最終解釋權”再次上黑榜。

  【現在時】近日,記者查看多家商場、餐廳的消費卡、會員卡、優惠券及店堂告示。在活動及優惠內容的最後均寫明:“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在本報近期徵集“霸王條款”活動中,網名“efferson”的讀者反映,他持有的多張消費卡都有類似問題。在其提供的卡中,月壇麥樂迪KTV卡背面寫明“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此外,名樂雞煲定額消費卡、三洋幹洗洗衣券也有“最終解釋權”。多個商家表示,業內有這個“慣例”,消費者正常消費,不出現糾紛,一般不會使用“最終解釋權”。

  2 【禁止自帶酒水】 類型:店有店規型

  “禁帶酒水”店規不敢違

  【過去時】2006年,北京首起“開瓶費”官司宣判。消費者王先生在湘水之珠酒樓自帶酒水被收100元開瓶費。法院判決消費者勝訴。2007年1月,北京等4城市消協聯合炮轟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2007年2月,北京消協和市飲食行業協會聯合發出公告,不提倡設“謝絕自帶酒水”的店規。

  【現在時】王先生勝訴只是成功個案,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仍暢行無阻。近日,記者走訪亞運村、左安門等地飯店,依然有“禁止自帶酒水”的提示。昨日,在左安門內一家餐廳,“謝絕自帶酒水”的條幅挂在服務台。員工稱:“如果你點的酒我們沒有,可以幫你買,如果一定要自帶酒水,每瓶加收10元至50元開瓶費”。餐館人員表示,顧客非要喝自己帶的酒,也不會強行阻止。對於相關部門要求清查不合理條款,多家餐廳人員稱不知情。

  3 【信用卡“全額罰息”】 類型:先斬後奏型

  銀行仍堅持“全額罰息”

  【過去時】2004年8月,中消協對金融領域的不平等各式條款列出6大消費陷阱,其中包括“信用卡欠款逾期要按欠款全額罰息”。2005年4月,工商銀行持卡人袁先生因“少還兩毛四被罰八百多”引發信用卡罰息之爭,消協致函工商銀行,最終銀行核銷罰息。2009年2月,工商銀行率先取消“全額罰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

  【現在時】近日,記者走訪、致電多家銀行,很多銀行並未執行信用卡“部分還款部分計息”,仍按“全額罰息”。多家銀行客服及信用卡中心人員表示,信用卡罰息標準一直都是全額罰息。也有銀行稱,全額罰息符合國際慣例,這種計息方式符合銀監會的規定。而一旦部分罰息,有可能加重銀行信用風險。招商銀行等銀行稱,雖然目前按全額罰息,但放寬了罰息尺度。比如客戶少量金額未還時,銀行也可以算做當期欠款還清,不過這依然不如“部分計息”直接。

  4 【手機卡餘額不退】 類型:不當得利型

  話費未打完退全額沒戲

  【過去時】2005年3月,北京、上海等地消協向當時電信企業遞交《關於電信卡過期,餘額應退還消費者的函》,指隨意侵吞餘額屬不當得利。同年4月,在中消協“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評選中,“手機過期餘額視為自動放棄”上黑榜。去年5月,北京消協提出對電信資費改革的意見,指出充值卡到期應將餘額退還消費者。

  【現在時】市民白先生反映,他2月份辦理聯通手機號,準備將舊卡號登出,當時舊卡有40多元話費。白先生提出退還話費時,營業員告知話費餘額一概不退。白先生只好把話費用完才辦理手機號登出。昨日,聯通客服稱,確有“餘額不退”的規定,所有手機卡都執行這一規定。移動客服説,神州行卡不退餘額,動感地帶和全球通卡可退,但大額或整數話費餘額如30元、50元,退還的並非現金,而是等值充值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