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人情社會 如何維護司法公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3日 0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專題:回眸“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兩會作工作報告時,提及這樣一組數字:2010年,全國法院共查處違紀違法人員783人。其中,受到政紀處分的有540人,因貪污、賄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113人。

  法官違紀違法,是擊穿社會底線的行為。王勝俊在報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頒布實施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以下簡稱《任職回避規定》)和《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防止人情干擾規定》),以期“從制度機制上促進司法廉潔”。

  《任職回避規定》和《防止人情干擾規定》都在今年兩會前頒布。多名來自法院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

設立法官和人情之間的“物理隔離帶”

  王勝俊曾多次公開表示,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症,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因此必須解決人情關係干擾辦案問題。

  “‘您在法院有什麼關係嗎?’不少當事人找到律師後,都要悄悄問上這麼一句。”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韓嘉毅説。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 “人情社會的特點,使得我國在司法回避制度上作出的努力要比其他國家更多。”但是,也正是因為人情社會,回避制度在中國的實施效果一直不盡如人意。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都有回避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法官親屬的回避在《法官法》中有詳盡的表述:“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發佈《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從而確保在法官和親屬之間建立“物理隔離帶”。

  2004年,最高法、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

  陳衛東推測,最高法此次再提法官回避制度,或許是因為此項制度在過去貫徹得並不理想。

  新發佈的《任職回避規定》要求,法院領導或者在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的配偶或者子女是律師的,一方必須退出。

  打個比方,丈夫是法官,妻子是律師,要麼丈夫別當法官了,要麼妻子不能在丈夫所在法院的轄區內辦案。總之,有一方必須避嫌。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任職回避規定》,是在地方已經有了較為成功的實踐經驗基礎上頒布的。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告訴本報記者,上海法院系統從2009年開始提出實施任職回避規定,經過了解,三級法院總共有145名法官屬於這種情況,其中有96名法官身兼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崗位。截至去年年底,這96名法官全部實現了“單方退出”。

  應勇認為,法官的配偶、子女如果是律師,並不必然導致司法不公正,但對司法公信力會産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做出的判決是公正的,還是會給當事人合理懷疑的空間。確保司法公正,很重要的是要管好法官,在法官和律師的不正常交往中,責任主要在法官,律師看重的是法官的權力,希望法官的審判權力發揮作用。”

  《任職回避規定》公佈後,曾經有一種説法認為,嚴厲的“單方退出”規定有歧視律師之嫌。應勇不贊同這種説法,上海高院曾為這項規定去上海市律師協會徵求意見,律師大都贊成這一規定。很多律師認為,這樣規定,使所有律師能夠在公平的環境裏執業,不存在歧視律師、限制律師就業的問題。

都是請示、批復,還需要法院審理嗎?

  除了《任職回避規定》和《防止人情干擾規定》,2010年12月28日,最高法還發佈了《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1949年以來,最高法出臺的第11份規範案件請示制度的文件,也被看作是最高法用制度力促司法公正之舉。

  我國法院普遍存在的案件請示制度屢遭詬病。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汪惠芳説,她在督辦一件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再審案件時,意外發現了其間的荒唐:一審的柯城區法院就該案的判決結果請示了浙江省高院,二審的衢州市中院也請示了浙江省高院,請示來的意見竟然完全不同:一個意見認為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一個意見認為應另成立他罪。兩級法院都把請示來的結果報告給了衢州市人大常委會。浙江省高院在給省人大辦公廳的函件中則稱,對於該案,“我院未作批復,口頭要求衢州中院認真、審慎地處理。”

  “都是請示、批復,還需要法院審理嗎?”在汪惠芳代表看來,審案法官不判案,無論如何説不過去。

  2009年兩會上,汪惠芳領銜提出“取消法院內部案件請示”的議案,直陳“請示”四大害處:違反相關法律,妨礙審判獨立,影響辦案質量,引發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懷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出臺《意見》的目的在於規範實踐中出現的不正常現象。他説:“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應該包括以下含義:法院獨立,法院屬於司法機關,不屬於行政機關,也就不擁有行政權,不應該存在‘法院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這種定位。”

  徐顯明表示,“此外,還有審級獨立。我國的法院分為四級,按照審級獨立的要求,法院之間互相獨立,沒有二審就沒有上級法院。在案件的判斷上,基層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權力是一樣的。如果真的有上級,法律是法院唯一的上級,法院無上下級之分,審級關係不是行政關係。”

  “而且,法官的判斷要獨立。司法的本質是判斷,掌握了事實、證據後,不受其他任何干預作出的判斷,就是判決結果。這個過程和醫生對病理的判斷很相似,很難想象一個醫生檢查過病人後,作出按肝癌治療的判斷,這時院長卻過來説,‘要按肺癌來治’。” 徐顯明説。

關鍵要落實錯案追究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黃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告訴本報記者,當前對司法公正影響最大的問題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操縱法律服務市場。“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學關係、老上司關係、老朋友關係,來搞關係案、人情案。他們的資源廣、關係硬,很多當事人都‘信任’。這不僅危害了司法公正,還讓許多新律師找不到案源。”

  《防止人情干擾規定》,通過細化《法官法》關於法官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的規定,規範法院內部人員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材料的行為,明確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建立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過問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法院內部人員案外轉遞材料、私下打探案情、相互請托説情、越權過問案件等行為的約束。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其宏認為,此項規定很有針對性。很多人出了事情,案件到了法院,覺得“找找人”才會放心,“我不找,你找了,我就處於劣勢”。大家都有這個思想,不相信法院能夠公正判決,法官難免會被人情關係包圍。

  應勇代表認為,正因為中國是人情社會、熟人社會,所以要設置這樣的制度。他同時坦言,僅靠這幾個規定,並不能把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徹底消除。

  張立勇代表説,自己也常遇到找關係、託人情的事情。“每個法官都會遇上這種事情,但關鍵看自己的態度了。如果一個法官沒有廉潔司法的品質,缺少司法為民的理念,在最完備的制度面前,也會枉法裁判。”

  如何真正實現廉潔司法、回應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期盼?應勇認為,制度的關鍵在於落實,已有規定得到切實落實很重要。

  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認為,只有落實好錯案追究制度,才能保證司法公正。她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提出,2010年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訴12139件,“這個數字不包括當事人自己申訴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也提到因原判確有錯誤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案件有11729件,但是,因此被追責的只有540人。無論過失還是故意枉法裁判,錯案基本上都是人情案、關係案,對這類案件的錯案追究制度一定要落實。”

  本報北京3月1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