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徵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2日 0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專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

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鄭重宣佈:“目前,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所取得的一項重大成就,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取得的一項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所有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體系化。由於各國的社會制度和歷史傳統不同,各國的法律體系各具特點。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不是立法者們憑空創造出來的,也不是從其他國家照抄照搬過來的,而是紮根于中國自己的土壤、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生長起來的,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和時代精神。

  那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哪些特徵呢?對此,可以從多種角度進行總結和概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自覺建構的成文法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以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踐中,有規劃有計劃地從無到有建構起來的、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體系,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準確把握黨的執政規律和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自覺、理性的活動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們黨即宣佈廢除舊中國的《六法全書》。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為新中國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構建新中國法律體系的任務。

  新中國建立後,我們即著手建設新中國的法律體系。1954年憲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法律體系建設的全面展開。但後來由於民主法制建設遭受挫折,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無法無天狀態,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體系建設也就無從談起。我國集中精力致力於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工作,是始於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強調恢復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同時,明確提出:“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提出,體現我們黨執政規律的深刻認真和執政理念的昇華。同時提出:“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既是對立法工作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也是對實行依法治國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我國的法律體系正是這樣有目的、有目標地逐步建構起來的。

  理論是行動的指南。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動,無不是以一定的理論為指導的。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所形成的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指導思想,當然也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根本指導思想。

  我國的法律集中地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的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國家學説和法律思想。比如,在國家權力歸屬上,我們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反對君權神授;在國家政權形式上,我們實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和運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是“三權分立”的議會制或總統制;在經濟方面,我們堅持以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經濟制度,實行有法律規範和宏觀調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場經濟;在公民權利義務方面,我們強調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而不是個人自由主義,等等。我國法律正是這些思想和主張的制度化、法律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承載著當代中國核心價值追求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有靈魂的,承載著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個時代的人們所追求的價值的載體。我國的法律承載著當代中國人民的夢想和價值追求,是當代中國核心價值追求的載體。那麼,什麼是當代中國的核心價值追求?縱觀一百多年來中國人民始終不渝孜孜以求的,首先是為了實現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然後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公平正義、民主法治、保障人權、繁榮富強、安定和諧的社會。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深刻認識到,要實現這些追求,必須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始終做到以發展為第一要務,走科學發展之路。

  在這些價值追求中,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首要價值追求。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是我國人民的長期理想和不懈追求,維護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首要任務。為了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必然要求實行民主法治。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載入我國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而保障人權則是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人權是人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充分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和保障人的權利的社會。保障人權已經鄭重載入憲法,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實現公平正義,離不開發展。社會主義必然要求是一個繁榮富強、安定和諧的社會。貧窮不是社會主義,貧窮也不可能安定和諧。我國憲法明確要求“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總之,社會主義社會必然是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一個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權的社會,一個繁榮富強和安定和諧的社會,所以這些價值都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追求。我國的立法始終注意把這些核心價值融化進法律條文之中,使之成為法律的靈魂。法律也只有充分地體現這些核心價值追求,才能為維護和實現人民的利益服務,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的支持和擁護,才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實施。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統一而多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法律體系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單一制國家,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時我國又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發展很不平衡,歷史上又缺乏法制傳統,加上正處於改革開放過程中,因此,我國的立法既要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以利於維護國家的團結統一,又要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按照這樣的要求,我國憲法確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而分層次的立法體制。所謂統一,就是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所謂分層次,就是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的前提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批准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有關國家機關還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法規。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法律規範的構成看,是一個統一的多層次的法律規範體系。所謂統一,就是所有法律規範都必須統一于憲法,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統帥。所謂多層次,就是除憲法外,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其中,法律是骨幹,法規是重要組成部分。

  依照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級政府和較大市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法規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有的同志以約束力為標準,認為規章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如果以此為標準,還有各種決定決議等規範性文件也都是有約束力的,也可以作為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將導致法律規範的泛化,不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不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律是一種行為規則。對一種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判斷的主要標準應當是看它是否創制了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新規則。能夠創制新規則的規範性文件,就是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否則,就不是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立法權限的劃分,規章沒有創制公民權利義務的權力或者只有很小的創制權,它主要是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以創制權作標準,規章也可以不列為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至於現實中有許多規章創制了公民權利義務,那是一種越權行為,隨著今後依法辦事水平的提高,這種越權行為必將受到制止和糾正。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運用法律的問題,可以作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統一適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進一步明確和具體化,沒有創制權,所以,可以不列為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還有,我國在對外交往中,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締結或簽署了大量的條約和協定,對此,我國從來都是信守諾言、嚴格履行的。但由於各國歷史傳統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對條約和協定的履行方式也不盡相同,有的是直接作為本國法律的組成部分加以履行,稱為直接履行;有的是通過轉化為國內法律加以履行,稱為間接履行;有的則是根據情況分別採用直接履行或間接履行。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條約和協定的履行方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我國對涉及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主要採用通過轉化為國內法律加以履行,即間接履行;對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而是以國家作為主體來履行的,則主要採用直接履行的方式。而從我國憲法規定看,是把制定法律、法規權與簽署、批准條約、協定權分開規定的,因此,在講我國法律體系的構成時,通常不把條約、協定列為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容開放發展的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繼承了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部分,又借鑒了其他國家法律的有益內容,同時又是與時俱進的,體現了極大的開放性和包容性。比如,我國有關法律所規定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形式,已經成為我國解決糾紛的重要機制,在國際上也受到了廣泛好評。調解制度就是對我國歷史上崇尚“無訟”思想和延安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繼承和發揚光大。對外國的借鑒也很多,比如現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證券制度、信託制度、破産制度等,主要是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和經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伴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不斷發展而不斷發展完善的,是與時俱進的。比如,為推進改革開放,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第一批7部法律中,就包括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又相繼制定出臺了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又如,1988年為適應外商獨資企業的用地需要,專門修改了憲法中關於不得出租土地的規定。再如,在上世紀80年代根據當時情況分別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後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又在1999年制定了統一的合同法,使之更加適應實際需要。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的立法重點主要是為秩序重建和推進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保障;到了90年代,我國的立法重點則是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法律保障;進入本世紀後,隨著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提出,我國立法的重點也相應轉移到社會法方面,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社會建設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僵化不變的,而是開放、包容、發展的,過去是今後也仍然必須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而不斷發展完善。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