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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掌門人宗慶後“出爐”1項議案17條建議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10: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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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九  關於規範零售商超業收費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的建議

    近年來,零售商超與供應商兩方之間的矛盾、衝突問題一直接連不斷,特別是零售商超向供應商不規範收費行為成為兩者之間的主要矛盾,而2010年末“康師傅斷供家樂福”事件則是這一矛盾的集中爆發。如果對零售商超的收費行為不加以規範管理和嚴格執法,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流通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且亦嚴重影響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為此,就進一步規範我國零售商超收費行為、加強行政執法提出以下建議。

    一、當前零售商超業亂收費行為及執法規範中存在的問題

    1、亂收費已經成為我國零售商超業的痼疾。不可否認,零售商超對我國市場流通和商品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過度發展也引發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其亂收費問題。亂收費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零售商超巨頭掌控了主要的商品流通渠道,“店大欺客”現象日益突出,供應商面對這些巨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不得不支付各種名目繁多的費用來保證其産品能夠進入這些流通渠道;另一方面,零售商超特別是連鎖商超的準入條件偏低,其過度發展必然導致資金匱乏,只能通過佔用供應商資金的方式來彌補資金缺口,並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來轉嫁其經營成本。因此,零售商超亂收費問題如果不儘早規範治理,不僅會直接損害到大批供應廠商的合法權利,最終也會成為我國市場流通業健康發展的嚴重障礙。

    2、零售商超亂收費問題難以根治的關鍵是執法不到位。雖然早在2006年五部委就頒布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來規範零售商超的亂收費行為。但這部行政規章雖是五大部委的聯合發文,但在執行過程中卻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執法主體過於分散,“大家都能管”最終成了“無人肯來管”,而且其行政執法力度明顯偏低,最高額不得超過三萬元的處罰對這些商超巨頭來説根本沒有實質的威懾作用。而某些地方執法部門甚至反而將執法目標指向了被迫付費的供應商,結果是治標不治本,零售商超反而逍遙法外。

    二、關於規範我國零售商超收費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的建議

    1、建議規範零售商超的市場準入條件,將零售商超的經營規模與其註冊資本挂鉤,減少其行業經營風險。同時對主要城市的商圈進行規劃,減少零售商超之間的惡性競爭,並引導零售商超建立合理的商業營利模式,防止零售商超將運營成本通過亂收費變相轉嫁給供應廠商的違法行為,堵住零售商超與供應商價外收費的源頭,從而保障零售商超業及其上遊供應廠商的健康發展。

    2、統一零售商超亂收費行為的執法主體,提高執法力度。修改現行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將該辦法的執法權限統一到一個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投訴監督部門,改變目前供貨商被零售商超亂收費投訴無門的情況。同時提高對零售商超亂收費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使其對零售商超産生足夠的威懾作用,並通過嚴格執法來確保零售商超與供應商的共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