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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審 維持“醉駕入罪”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3日 1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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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 周兆軍 郭金超)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維持了前兩次審議時有關“醉駕入罪”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醉酒”的概念。還有委員提出,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實踐中可能涉及面過寬,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等限制條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説,對於這些意見,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後認為,醉酒駕車標準是明確的,與一般酒後駕車的區分界限清晰,並已執行多年,實踐中沒有發生大的問題,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種具有較大社會危險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必要的。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維持原來的相關規定。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