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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老闆拖欠工資最高判刑7年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3日 1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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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 李婧)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召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中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是犯罪行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的,為犯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均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規定了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的措施。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刑法修正案(八)三審稿對此規定做了調整,增加了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三審稿規定,“已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