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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問題富豪”入獄 非公經濟組織反腐利劍出鞘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13: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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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非公經濟組織反腐“探路”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也要反腐,使他們能夠自覺地把經濟活動與遵紀守法、依法經營結合起來

  “在過去12年裏,共有1882位企業家登上‘胡潤百富榜’,其中‘問題富豪’有24人,18位如今仍在獄中。”這是胡潤在剛剛撰寫完成的《2010中國富豪特別報告》上的統計數字。

  現在獄中的18名上榜富豪,包括南德集團創始人牟其中、德隆國際創始人唐萬新、國美電器創始人黃光裕等人;已出獄的有新恒德置業創始人鬱國祥和創維集團創始人黃宏生等2人;光明集團創始人馮永明、新華人壽創始人關國亮、達德投資創始人顏立燕、新富集團創始人王福生等4人尚未宣判。

  在這24位“問題富豪”中,民營企業家佔相當比例。報告顯示,行賄是上榜富豪入獄的最主要原因,其次是資本市場相關問題、詐騙和挪用資金等。

  “近年來,腐敗從掌管傳統經濟資源分配的權力部門,逐漸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蔓延。”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經濟學研究所副所長陳明生副教授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説,“目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還缺乏制度化的反腐體系,以至有愈演愈烈之勢。”

  “從所有制的角度來看,中國經濟可分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陳明生介紹,“公有制經濟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以及混合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以及混合經濟中的非國有成分和非集體成分。”

  “非公有制經濟的組織形式複雜多樣,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業、合夥企業、公司、集團、商行、代理商、研究機構、投資基金,等等。”陳明生説。

  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迅猛發展,如何在其內部預防和打擊腐敗,已成了中國反腐部門一個棘手而全新的課題。

  反腐盲區凸顯

  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海南省東方市原市長譚燈耀有期徒刑18年。

  在譚燈耀的背後,曝出的是東方市一起土地腐敗大案——有些私企老闆繞開徵地程序,低價“私佔”集體土地,又通過收買政府官員,高價倒賣給政府變身“國有”,從中獲取鉅額利益。案發後,一共牽出了包括原市長譚燈耀、原市委副書記和土地、建設、城投等部門負責人在內的25名官員。

  “近年來,因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涉案的官員腐敗案日益增多。”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本刊記者,“為達到某種目的,有些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官員大肆賄賂,或提供女色誘惑等,成為官員腐敗的催化劑。”

  從以往披露的案件來看,一些官員落馬與此密切相關。比如原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方仁,原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李嘉廷,原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程維高,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原貴州省副省長劉長貴,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鳳岐,等等。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腐敗,大體可分為兩類:一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負責人的腐敗行為,比如賄賂、欺詐等,這種腐敗直接損害的是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二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內部其他人員的腐敗行為,比如拿回扣、貪污等,直接損害的是經濟組織和投資者的利益。”陳明生説。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腐敗的原因極其複雜。“多數非公有制經濟最初從社會夾縫裏生長起來。”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認為,“與其他經濟相比,政府對其有關資格的認定、註冊資本的方式等諸多環節實行更多的‘前置’審批,導致其在辦理一些行政事務時手續雜、關卡多、效率低、費時長,使其常處於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

  “在這種情況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通過不正當方式賄賂官員更容易達到自己的目的。”齊善鴻説,“通常被賄賂官員的級別越高,其所能獲得的利益就越大,腐敗也因此隨之産生,這當然也只是較直接的原因。”

  齊善鴻進一步分析指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腐敗,也昭顯了中國社會價值結構扭曲的一個縮影:經濟利益為先、道德自覺失效、法律意識淡薄、長期貧窮所造成的精神能量的釋放、官商兩個核心環節均告失守、重物質利益輕生命價值等,以及法律執行層面上的‘重治受賄,輕治行賄’,這些環節組合成一股巨大的力量。”

  多位受訪專家還認為,造成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腐敗的原因,還與其內部管理不到位,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等有關。“長期以來,法律在這個領域的反腐缺位,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法律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負責人腐敗行為方面的規制已有不少,但執法力度還不夠,缺乏足夠的震懾力。更主要的是,這個領域缺乏一個健全而完善的預防和反腐敗體系,不能從源頭上做到防微杜漸。”陳明生説。

  “平等原則是我國法律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讓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非歧視性的待遇。”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認為,“儘管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消除了明顯的政策性屏障,但是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常常會在市場準入、審批檢驗、稅收融資等方面處於劣勢地位。”

  “對於不同經濟組織內部人員的貪污腐敗問題,《刑法》規定的處罰方式也不同。”杜立元説,“比如,對同樣的企業員工貪污行為,法律會根據企業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規定不同的法定刑,一般情況下,對非公有制企業員工的處罰會相對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