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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保障房申請亂象頻生 審核程序流於形式成主因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1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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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春,深圳保障性住房初審合格家庭公示名單引起了網友的強烈質疑,零資産家庭、部分駐深辦領導、企業法人、政府機構人員等在初審合格家庭中接二連三地出現。而幾天前發佈的終審公示名單,仍被指存在大量住豪宅的申請戶。

  2010年10月,陜西省山陽縣被曝出該縣豐陽花園小區經濟適用房申請人公示名單中,932名購房者中帶職務者多達183人,其中不乏擔任“部長、鄉鎮長、執法隊長以及所長”等職務的人名,還有的則直接標注有“科員、副科、科長”字樣。

  不單單是經濟適用房,同為保障性住房的限價房等,也屢屢出現申請亂象。2010年便有多起被曝光的限價房奇聞: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價房項目“世紀花苑”成為當地幹部福利房,而且這些限價房被公務員大肆高價倒賣,從中牟利至少5000多萬元;海南省海口市一個6000多套社會公共福利項目“五源河公寓”限價房,僅僅針對部分特定人群(財政供養人員)銷售,其房價每平方米3000多元,遠遠低於周邊每平方米25000元的普通商品房價格,面積也大大超過一般限價房的標準……

  面對層出不窮的保障性住房被有錢、有權階層瓜分的現象,許多群眾質疑:保障房究竟是為了保障特權階層,還是保障弱勢群體?購房者是否經過了嚴格審查?為何有那麼多有錢有權的人敢冒著違規風險,與普通老百姓爭福利?

  1月16日,經濟學家馬光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保障房申請亂象,主要是因為“在整個審核過程中,程序流於形式”。

  在2009年12月22日出臺的《上杭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可看到,第二十四條要求:“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居委會、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這個程序走過嗎?沒有。走過的話會出現問題嗎?”馬光遠表示,深圳經適房事件中也存在類似的問題,既然明確要求入戶調查、走訪鄰居、走訪街道,有關部門就應該在公示前把好關,但最後公示時又出現問題,“這不僅在情理上説不通,更説明審核和異議程序根本就流於形式”。

  馬光遠説:“有關部門沒有想把這個東西搞透明。要落實,就應該挨家挨戶進行調查。”

  “這種現象還跟相關部門人少有很大關係。”馬光遠認為,現在各地的住房保障部門確實存在工作人員太少的問題,沒有人手進行專門的入戶調查等工作,而且,“住房保障辦不是獨立部門,這也牽制了工作的開展。”

  “另外,這種審核本身是一個軟約束,沒有形成硬性約束機制。”馬光遠説,如果每一級審核都明確要負什麼責任,一旦出現保障房騙購者,而且是由審核部門審查不嚴造成的話,相關人員應負什麼責任,如果有這樣的明確規定,情況會好很多。

  《上杭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僅在第三十七條中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的責任作出描述:“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哪些人員屬於管理工作人員,層層審核中誰是主要責任人等問題,文件中並未規定。

  對於造假者的處罰,各地的經適房管理規定中均有體現。《上杭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産)和住房條件騙取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房屋,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制度在不少地方無法執行還表現為公示信息不充分。馬光遠表示:“什麼叫公示?公示得透露足夠多的能夠證明他的年收入和財産狀況的信息,這是公示的意義,否則要公示幹嗎?”

  而在上杭的公示名單中,記者看到只有申報者的家庭人口和家庭年收入,至於財産、相關證明等則一一缺失。

  “要儘量詳實、儘量讓民眾了解這些事情。”馬光遠認為,如果有關部門不流於形式,通過各種途徑讓老百姓知道誰在審核、誰在申請經適房保障房,申請人是幹什麼的、住在哪等,事情就不會走到被質疑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