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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顯示:拿不到加班費七成勞動者選擇默默忍受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1日 1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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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剛過,對於那些過節期間一直在加班的人來説,能不能拿到加班費是他們時下最關心的問題。

  是不是所有春節期間上班的人都能享受“3倍工資”?加班該如何認定?萬一碰上一個“摳門”的老闆又該怎樣討要加班費?圍繞這些問題,今天,《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陳闖。

  勞務關係不享受3倍工資

  除夕夜,當大多數人與家人一起吃團圓飯、看春節晚會的時候,酒店、商場、超市、醫院、公交、鐵路、建築工地等許多崗位上,都有勞動者在堅守崗位,再加上公安機關等必須正常運轉的政府部門,大年三十還在上班的人可真不少。

  按法律規定,除夕屬於春節3天的法定假日,用人單位要支付日常工資3倍的加班費。但是陳闖明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不是人人都能索要3倍工資”。他説,這一法律規定,只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因此,所有公務員都不能享受3倍工資。”

  “比如朱軍、周濤等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的主持人,屬於央視的員工,他們和春晚之間屬於勞動關係,所以可以享受3倍的工資待遇。但大多數參加春晚的演員與春晚節目組或者中央電視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屬於勞務關係,因此,不享受3倍工資待遇。”陳闖説,目前家政服務屬於特殊用工,保姆與僱主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現行的加班工資規定也無法覆蓋保姆這一人群。

  並非所有值班都有加班費

  “大年初一,我坐在家裏寫企劃案,誰來給我付加班費?”一位網友在微博裏抱怨道。

  陳闖直言,是不是加班,首先要看該工作是不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節日自行加班不能享受3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安排工作時也認可勞動者在家里加班的這種形式,可以認定為“加班”。

  而在春節期間值班算不算加班呢?

  “那要看值班是否從事和平時一樣的勞動。”陳闖説,如果勞動者從事的工作與往日正常上班相同,一般可被認定為加班;如果僅僅是因為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的與其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勞動爭議機構將難以被認定為加班。

  他還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於崗位不同,可能實行標準工時制,也有可能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者綜合工時制。只要是經過審批,員工在勞動合同中也做了約定,“即便是法定節假日輪上了,也不能認定為加班。”

  擔心“砸飯碗”單獨起訴少

  據智聯招聘網和新浪網聯合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拿不到加班費,高達71.3%的職場人士選擇默默忍受”。許多人擔憂,較真追討加班費會丟了飯碗。

  “在這一點上,勞動者會有一個利益的權衡。”陳闖説,單獨為了追討節假日加班費起訴到法院的少之又少。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與用人單位存在其他嚴重的勞動爭議,將其作為其中的一項訴求進行主張。

  他表示,除了法律規定的出現自然災害等4種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加班。如果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及工會協商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第一可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第二,可向各區縣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立案幫助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本報北京2月10日訊

  法官提示

  保存好加班證據有利於維權

  本報記者李娜

  在加班過程中,勞動者到底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闖建議,要注意保存好加班的證據。例如假日加班的打卡記錄、值班安排記錄、工作數量統計單據等,如果工作中接觸到一定要有留存的意識。另外,不能怕麻煩,要履行完備的加班審批手續。實際上,履行申請、批准、確認等諸多環節是保存證據的好時機,加班審批單是證明單位安排加班的有力證據。

  相對於仲裁、訴訟,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其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較為快捷方便,勞動者不妨以此作為第一維權渠道。

  本報北京2月10日訊

  除夕到初二加班一定要“補錢”

  本報記者李娜

  陳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1年春節假期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另一類是休息日,從正月初三到初六共4天。

  根據現行勞動法,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即在除夕到年初二加班,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300%。

  在2月5日至8日期間安排加班,可先安排補休,如不給補休,則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即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200%。

  “所以,春節前3天加班一定要‘補錢’,後4天可以‘補休’。”陳闖説。

  本報記者李娜

  本報北京2月10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