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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節假日加班遇尷尬 稱加班費上面看著給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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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元旦小假期最後一天,但很多職工仍然在忙碌地工作著,由於工作性質原因,一些商業部門和服務行業員工元旦假期加班已近乎常態。在向元旦堅守崗位的勞動者致敬的同時,人們也同樣關心,加班的勞動者能否順利得到加班費?法律能否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上午10點,在北京某國有商場上班的陳先生還忙碌著,他在電話裏對記者説,假日比平時還要忙,元旦加班已成慣例,平時放假也沒有什麼規律。這次本來想出去玩玩,但也只能取消。“單位可能會安排倒休,但沒提加班費的事。”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加班費有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要支付正常工資的150%,普通的星期六星期天支付正常工資200%,法定節假日則支付正常工資300%。而且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中,目前這些規定遠未得到真正的落實。

  在私企做網絡廣告的肖涵告訴記者,手頭上有工作的員工會去公司加班,公司沒有談具體的加班費細節,自己這次元旦去公司打卡加班後,能拿多少加班費並不太清楚。“上面看著給,每次都是不定的。”

  一項調查顯示,關於節假日加班的補償,沒有按照國家規定付3倍工資的佔28.56%;肯定沒有補償的佔35.45%;能得到按照國家規定的加班費的只有35.99%。  

  在北京一家房地産公司做市場的袁楓告訴記者,自己一週一般能休一天。加班工資沒有,只能説這個月加班幾次後,公司象徵性補助200元電話費。

  在勞動者無法回避假日加班的情況下,獲得應得的加班費是最普通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但舉證責任難住了很多勞動者,勞動者如果被強迫加班或加班沒有加班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義聯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趙世龍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臺了一項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但用人單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簡單的説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但許多職工擔心,這樣的舉證方式對廣大勞動者會不利。因為勞方相對弱勢,讓自己來證明有沒有加班存在很大難度。尤其在目前就業形式嚴峻的情況下,勞動者肯出面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勉為其難。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海東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對此問題做出解釋:勞動者對這個問題不應存有誤解,實際上目前不需要證實自己哪一天干到幾點,只要勞動者完成一個基本的舉證義務,其他的需要單位進行證明,包括法院進行調查,綜合來認定這樣一個事實。新規定中明確舉證責任的劃分,是對原來法律規定的補充與完善,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主動權。

  趙世龍也認為,職工不應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勞動者要願意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並注重如何來收集相關的證據。如果單位確實長期存在節假日加班費不落實的情況,只要勞動者舉證,在仲裁中還是比較容易獲得主動。對於勞動者擔心被報復被辭退的情況,他説:“首先,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員工,其次,如果是這樣不尊重勞動者權利的單位,遲早會被市場淘汰,勞動者遲早得離開,多呆也無益。”(車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