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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談李啟銘案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2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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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新華網石家莊1月30日電("中國網事"記者朱峰 白明山)30日上午,曾經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河北大學"1016"校園交通肇事案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啟銘被判6年有期徒刑。

  從1月26日開庭審理到30日宣判,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對此案件一直保持關注。針對網民有關李啟銘為何被判刑6年、當時的庭審情況到底如何等問題,"中國網事"記者進行了採訪並記錄下了相關情況。

  庭審現場:李啟銘當庭認罪

  26日,"中國網事"記者直擊了案件庭審的過程。

  上午9時整,經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機關指定,河北大學"1016"校園交通肇事案在望都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書記員首先入庭宣讀了旁聽人員須知,隨後公訴人和辯護人入場,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進入法庭,審判長宣佈開庭。

  能容納60人的審判庭旁聽席座無虛席,旁聽人員有駐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害人家屬、被告人家屬、河北大學師生代表及部分群眾。

  很快,李啟銘被兩名法警帶入法庭,坐到了法庭正中央的被告人席上。

  作為公訴人,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啟銘,認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駕車撞人導致1人死亡1人受傷,後經警方鑒定其為醉酒駕駛,且在肇事後有逃逸行為,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啟銘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訴人隨後當庭出示了多組證據,包括李啟銘本人筆錄、目擊者證詞、河北大學校園監控錄像等,還原了李啟銘當天的犯罪事實:去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請朋友吃飯,並喝了不少白酒,當時共有9人在場。飯後,李啟銘駕駛一輛黑色邁騰轎車送朋友回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當行駛至河大新校區生活區一家超市門前時,撞倒兩名女生。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還顯示,當時事發地點有明顯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當時李啟銘沒有理會。

  李啟銘在庭上辯稱,當時自己處於醉酒狀態,看到前面有人影,於是猛打方向盤拐彎並按喇叭,但還是沒有避開。事發後他繼續駕車行駛,"因為當時自己已經懵了,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當他駕車返回河大新校區生活區南門時,大門已經關閉,保安和學生將他攔截,隨後他下車被保安帶到學校警衛室。

  李啟銘當庭表示對公訴人的發言沒有異議,並説"我認罪。"

  李啟銘的辯護律師張金龍在法庭上進行了辯護,他表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希望法院能考慮從輕判決。依據主要有,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筆錄顯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學校警衛室後很著急地説:"趕緊打120,先救人,有什麼責任我全承擔。"事發後李啟銘及其家人積極主動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並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獲得了受害者家屬諒解。

  30日上午,望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啟銘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啟銘6年有期徒刑。

  李啟銘為什麼不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針對"中國網事"記者有關為什麼有的人醉酒駕車致人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啟銘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問,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覆如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醉酒駕車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但並非所有醉酒駕車造成人員傷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發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即: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啟銘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駛時,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稱"沒事",輕信能夠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啟銘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陳曉鳳、張晶晶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李啟銘肇事後,亦無出於逃逸等目的,不顧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繼續駕車衝撞,造成更為嚴重後果的行為。因此,李啟銘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意見》規定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對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針對"中國網事"記者有關李啟銘判處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據的提問,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覆如下:

  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其次要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考慮被告人的從寬和從嚴處罰情節,在法定量刑範圍內,慎重穩妥地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李啟銘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且其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李啟銘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