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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將受重罰 惡意囤積可罰款300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1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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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初,國務院修改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2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三項規定”)。在近日廣東省召開貫徹價格執法“三項規定”暨價格大檢查動員大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詳細解讀了這“三項規定”。他表示,這三部法規和規章的修改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價格監管法律體系,將對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積極的作用。

  價格串通罰款上限提高到500萬元

  價格串通的實質是用協議價格代替市場形成價格,表現為兩個以上經營者就其價格事項,相互之間進行溝通,並達成了某種形式的一致意見或協議。溝通的具體形式可以是電話、電子郵件、有關業務人員會面、召開會議、通信等,溝通達成的一致意見或協議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國務院新近修改後的《處罰規定》,對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許昆林表示,除了價格串通罰款,無論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從性質上看,都屬於政府行政行為,具有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有關市場主體必須遵守。

  修改後的《處罰規定》將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罰款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惡意囤積可罰款300萬元

  許昆林指出,當前95%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習慣上稱為“放開”價格。但是,在這95%的領域,經營者和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準則。如果實施了不正當價格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許昆林表示,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麼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於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囤積行為,應當先行告誡,經營者不聽告誡繼續囤積的,依法處罰。

  鋻於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修改後的《處罰規定》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規定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行業協會不能組織經營者漲價

  原材料、勞動力等價格上漲導致企業成本上升,作為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提高價格。但是,不得利用工作會、聯誼會等形式合謀漲價;行業協會可以提供信息服務,但不能組織協調經營者集體漲價。

  對於故意誇大供需矛盾,捏造、散佈虛假信息,製造市場緊張氣氛;自買自賣、內部倒手,製造交易假象;大量囤積供應緊張的商品拒不銷售,造成市場脫銷惡意推高價格;操縱電子交易市場價格,推動現貨價格上漲等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和處罰的力度。

  價格壟斷行為是和不正當價格行為聯絡非常緊密的一類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等三種類型。

  許昆林指出,行業協會在反壟斷中的作用是一把“雙刃劍”,可能同時具有促進、維護競爭的積極功能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消極功能。因此,對行業協會這一特殊主體要進行規制,鼓勵其發揮維護競爭秩序的積極作用,同時抑制其排除、限制競爭的消極作用非常必要。

  “根據國外的經驗,行業協會一般不得組織經營者討論價格問題,尤其是不能討論未來價格走勢,否則可能使經營者強化共同的漲價預期。”許昆林説。(南方日報記者 牛思遠 通訊員 岳佳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