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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處罰新規細化惡意囤積行為 處罰對象將擴容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1日 05: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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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自1999年公佈實施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該法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今年5月,國家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昨天,國務院正式公佈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即日起實施。

  串通漲價

  最高罰款500萬元

  修訂後的規定細化了對多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加大了對有關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處罰規定》全文共計3500多字,共分25條。同原有規定相比,新規定修改和增添條款總數達11條。

  新規定加大了對經營者串通漲價,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處罰力度,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

  操縱價格或被“開除”

  新條款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等機構操縱市場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即:“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新規定明確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將受處罰: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

  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上述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誘騙消費者

  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新規定增加了對經營者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行為的處罰條款,即“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新規定還增加了對有關信息發佈單位散佈虛假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即:“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 新規亮點

  “惡意囤積”有了説法

  原《處罰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産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經對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新《處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

  處罰對象“擴容”

  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處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