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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再徵意見 擬規定對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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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15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5日在其網站全文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規定,對徵收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

  意見稿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及時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