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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駁鐵道部“回應”:列車晚點鐵路部門應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6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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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遲到了,車票就作廢;那列車晚點後,是否該賠償乘客?”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自12月實施以來,“普列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等規定引發公眾質疑。鐵道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對此表示“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對此,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昨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平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相對等。“如果乘客遲到車票作廢,那麼列車晚點也應該賠償消費者。”

  鐵路新規中,普通列車火車票退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就是説如果趕不上火車,車票將作廢。而在以前的規定中即便是誤了車,只要是在開車後兩小時以內,旅客還可以申請改簽,票並不作廢。鐵道部門有關負責人回應説,新規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是基於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合同雙方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

  “鐵道部就是代表國家的管理部門,沒有這方面規定為什麼不能制定一條?”昨天,接受記者採訪的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表示,除非是天氣、災害等“不可抗力”,否則鐵道部應該站在廣大公眾的利益一方,“放下架子”,廣泛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

  “如果説乘客遲到了是‘未履行合同’,那麼鐵道部在新修訂鐵路旅客運輸規章時,也沒有徵求公眾意見,就擅自更改了原有的服務標準,是不是也應該算‘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呢?”邱建國認為,鐵道部是在選擇性地適用法律。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中,普通列車乘客遲到,車票作廢;乘客中途下車,車票不能改簽等規定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前未經聽證,有損消費者權益。中消協希望鐵路部門能正視民意,對侵權條款進行修改。(記者竇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