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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回國不檢艾滋是基本國民待遇 是非常必要的政策糾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6日 1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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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佈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改所涉及條款並不多,最主要的變動是刪除了原來的第九條,也即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國公民回國必須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有關規定。

  刪除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國公民回國須檢艾滋規定,引起了一些潛在艾滋歧視意識仍很濃厚網友的“敏感”;尤其是美國《僑報》曾報道“洛杉磯受訪華裔民眾認為回國檢艾滋的規定使歸國手續複雜化,過關時間和費用增加,而且有的還擔心會出現健康問題”,有人據此指責“這三點全是操作性問題,因操作不便,就一刪了之,缺少説服力”,“疾控工作首要出發點應是公共安全,然後才是不擾民”。

  暫且不去評述類似質疑,而是不妨來設問一下:一個回國的中國公民假如不幸罹患艾滋,是否就將無權入境?這個問題還有另一種問法:一個中國公民假如不幸罹患艾滋,是否就將被強制剝奪生存權,直至被驅逐出境?我想這個問題是不難回答的,只要他仍然是中國公民,無論是否罹患艾滋,回家都是理所當然的國民權利。

  那麼好,我們再來接著設問:定期檢查艾滋並向政府部門報告,是不是所有國民都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不是,憑什麼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回國,就必須履行這樣的義務,而完全喪失了相關的隱私權?

  經過這兩個層面的設問,刪除公民回國須檢艾滋規定的理由,想必已經再充分不過了。要知道,刪除公民回國須檢艾滋規定的真正緣由,不是媒體報道的“歸國手續複雜化,過關時間和費用增加”這三點,而是更為本質的國民待遇問題。

  國家質檢總局之所以決定對《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作出修改,是因為今年4月國務院對《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修改。有意思的是,與前者只是個別條款的微調一樣,後者同樣只是修改了第99條對“應當阻止入境”的外國人所患疾病的文字描述。但也許正是這一修改,讓國家質檢總局意識到“應當阻止入境”的適用主體,從來都只是外國人,從而整體刪除了針對“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國公民”的入境檢艾規定。

  説到底,口岸防艾本來就不是針對中國公民的,因為是否罹患艾滋根本不成其為阻止中國公民入境的理由,而且所有中國國民都理當平等享有艾滋隱私權;作為一種阻止入境的篩查手段,口岸防艾只是針對外國人的,而且只是針對那些“申請來華居留的境外人員”,短暫來華旅遊或公幹的外國人,同樣沒有檢測艾滋的義務。

  無論不幸罹患何種疾病,國門永遠都向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由公民敞開,這是最為基本的國民待遇;因此,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艾滋歧視口吻來對此提出質疑,不僅是不理性的更是反常識的,刪除公民回國須檢艾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政策糾偏。(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