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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意見稿公佈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6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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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26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日前公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12月5日。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題目修改為:“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二、第八條修改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員,在入境時應當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健康諮詢,並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三、刪除第九條。

  四、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境口岸艾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和口岸公共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口岸艾滋病的檢疫、監測、疫情報告及控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制定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總體規劃,對全國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制定所轄口岸區域艾滋病預防控制的工作計劃,對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實施檢疫、監測、疫情報告及控制、開展宣傳教育。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配合當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與地方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等建立協作機制,將口岸監控艾滋病的措施與地方的預防控制行動計劃接軌,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監控工作。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入出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諮詢和指導,並設立諮詢電話,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