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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品房預售金監管細則:未簽協議不發預售證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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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杭州11月17日電 (夏毅 酈葉)繼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實施之後,《杭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于17日出臺。記者從杭州市房管局了解到,該實施細則共二十一條,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簽訂和報送、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而對於未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房産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證》。

  據了解,杭州市主城區2010年11月20日後受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都按本細則實行預售資金監管。業內人士指出,該《細則》實行之後,開發商在預售金上的調用將受到限制,而整個市場也將得以規範,但對房價的影響並不明顯。

  “開發商將要適應這一新的遊戲規則。”中國指數研究院杭州分院總監曹旭東表示,細則內容並不讓他們感到意外。

  記者發現,《細則》將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範圍,可謂一視同仁。《細則》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或者建設項目全部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並且一個監管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同時《細則》指出,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預售商品房時,應由購房人將預付的購房款直接存入資金賬戶,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

  此外,對於預售資金的使用,《細則》也有明確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逐季編制用款計劃,並按計劃分次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用款計劃應當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制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於130%的預售資金按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方式監管,按監管協議監管的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於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等費用。

  “這意味著,開發商只有結清項目的款項後,才能拿到全部的預售款。”對此,曹旭東表示,這將促使開發商在銷售節點上加快推盤速度,而此前慣用的“捂盤”伎倆將明顯弱化。但同時他也指出了一個潛伏的危機,“開發商回籠資金的速度會減慢,這樣也會影響他們的拿地熱情,從而影響市場整個的供應量,這是一個弊端。”

  至於資金賬戶的管理,《細則》則要求監管銀行應按月出具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並在對賬單中明確預售資金支出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