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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方法院探索“分權制衡”促進“司法廉潔”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5日 19: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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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對法院執行權實施“分權制衡”改革後,中國一些地方法院正探索把“分權制衡”改革理念引入審判領域的可能性,意在通過創新內部預防腐敗監督機制,既確保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又加強制約,將“司法不廉潔”降到最低。這是記者近日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三屆智庫專家論壇上獲得的消息。

  近年來,中國各級法院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呈高發態勢。在反思司法腐敗成因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坦承,法院的院長、庭長既有政務管理權和審判管理權,又有作為法官的具體審判職責,而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存在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的操作空間,出了問題也難以追究到人。

  針對法院腐敗案件70%以上發生在執行領域的情況,中國多個地區的法院近年來集中針對執行權實施了“分權制衡”改革,打破法院執行庭對執行案件“一庭獨攬”,同一執行法官不再“包案到底”。

  例如,成都中院將執行權力和執行流程進行細分,一個法官不再單獨承辦一個案件,而是同時負責多個案件的同一個執行環節,以執行調查法官只負責財産的調查和控制,評估、拍賣法官只負責評估拍賣事項,如同企業的流水作業生産線,同時執行案件在內部全程公開,切斷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又如重慶法院執行權分離為執行啟動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執行監督權,分別確定由不同部門組織行使,分權制衡。此外,重慶法院還讓渡司法拍賣權,將司法拍賣全部進入重慶聯合産權交易所陽光平臺實行電子競價交易。

  通過對法院執行權實施“分權制衡”改革,執行領域的違法違紀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表示,改革前拍賣機構為攬得拍賣業務“圍著法院轉”“圍著法官纏”的現象得到有效杜絕,改革後未出現一起利用司法拍賣權違法違紀案件。而成都中院涉及執行的信訪同比下降40%。

  記者從論壇上獲悉,經過深入調研,中國一些地方法院正探索把“分權制衡”改革引入法院的核心權力——審判運行領域的可能性。法院審判運行內部分權制衡,涉及審判權、審判管理權、執行權、執行管理權、司法政務管理權等多項權力的分解、配置和制衡。

  錢鋒表示,在審判權運行中特別是案件管理中,不應該誰的職務越高誰的權力就越大。同時,審判權運行有其獨特性,外部監督不可能介入到整個案件的裁判過程,而內部監督如果設計科學、運行得力,可以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監督,實現對司法廉潔更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責任越分明,審判越公正。”錢鋒説,一個例證便是法官獨任制的實施效果。2009年,重慶五個中院對基層法院的改判、發回重審案件中,一審係獨任制的佔40.1%,合議制佔59.9%,獨任制優勢的發揮與權力明晰、責任明確不無關係,因為一個法官辦錯的案件能直接責任追究到人。

  參會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衛彥明表示,中國法律賦予法官只有一個權力--審判權,審判活動是法官、法院每天都在進行的工作。實施審判運行內部分權制衡機制改革必須從發揮審判法官的能動性、積極性為出發點,堅持依法、有序穩妥、適度原則開展此項改革。(記者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