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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明確偽造或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貨幣可定詐騙罪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3日 1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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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北京11月3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3日開始施行。這部司法解釋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偽造貨幣罪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別是貨幣的公共信用。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即成為歷史貨幣,不再具有貨幣屬性,不再執行貨幣的任何功能。偽造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騙取錢財,而非通過對偽造的貨幣進行正常使用來獲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財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公共信用。此種行為在行為方式和侵害客體兩個方面均與偽造貨幣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以詐騙罪追究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貨幣行為的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