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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新政首付款比例提高 房主不滿貸款拖延狀告開發商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2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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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1月1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北京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狀告開發商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案。不是因為延期交房,而是開發商遲遲不確定貸款銀行,以至購房貸款政策發生變化後,房主無力支付首付款,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畢先生在起訴書中説,2010年1月22日,他與被告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房屋總價款130萬元。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總價20%的首付款。合同約定,原告應自簽合同之日起3日內向被告指定的貸款銀行提交貸款所需資料,辦理銀行貸款手續。但直到5月開發商才電話通知原告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因為原告購買的不是首套住房,購房貸款政策已經與1月份大相徑庭,首付款比例提高至50%。

  原告代理律師徐鵬:到了4月,後來這“國十條”“國十一條”這些政策一個一個的來,5月他要求提高到50%,我們承受不了,20%的首付款我們已經付了,如果辦貸款我們能辦了。你現在要50%的首付款,多出40多萬,我們拿不出這筆錢,很難完成購房目的,這是因為開發商當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3日內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拖延造成的,所以我們才有理由提出和他解除合同。

  原告同時要求被告返還原告首付款及相應利息。而被告房地産開發公司在法庭答辯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認為解除合同會給開發商造成損失。

  被告房地産開發公司代理人甘泉:我們是2010年1月銷售這個房屋,如果不是這個業主來買,是其他業主買的話,實際上房屋已經成功出售了,而且銀行貸款貨幣很早應該已經下來了,我們的資金已經可以週轉了,由於業主個人情況,造成我們的回款停頓,現在退房,本來一年的時間,我們應該用到公司運營的這筆款項實際就沒有了,對於我們公司來講是有很大損失的。既然發生了這種損失,開發商肯定要維護自己合同的權益,合同中很多違約、信息審核的條款,我們肯定是要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