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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規範創業板減持 離職高管別想隨便拋售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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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深圳11月4日電 (記者鄧圩)深交所今天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制定董監高股份管理制度,規範公司董監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監高離任後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通知包括:一是要求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董監高股份管理制度。二是規範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股票的行為,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三是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四是要求保薦機構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情況,督導董監高履行其承諾,並對董監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深交所表示,這些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監管,保持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