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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1日 2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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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1月1日電(記者楊維漢)“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是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的規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