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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授權過多不影響法律實施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1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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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新華社發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吳晶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表示,社保法中的授權條款不會影響法律的實施。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多處規定了授權條款,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具體辦法,社會保險統籌的具體時間、步驟等等,都由國務院規定。

  授權條款較多,是否會帶來更多困難,影響法律的實施?對此,信春鷹表示,社保法中一些授權規定並不是空的,多數已經有規定。對於一些條款是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國幅員比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又比較短,所以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第三,現在社保制度不斷的發展完善,有一些階段性、過渡性的措施很難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社保法最大的意義就在於從大的法律層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確定下來了。"信春鷹表示,法律通過以後,將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於那些還沒有制定配套規定的,要儘快地制定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