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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範化 同案將趨於同判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2日 0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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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新華社電 10月1日,旨在規範法官刑罰裁量權的兩個指導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正式進入全國範圍的試行階段。這意味著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權向著更加規範,量刑過程向著更加公開又大大邁進了一步。

  檢察院量刑建議權明確

  《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提出,“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引入量刑建議,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點,有利於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利於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變更問題,為規範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提供了依據。量刑程序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裁判文書應有量刑理由

  《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説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作用;是否採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控辯雙方“辯一辯”,法庭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説:“這樣規定可以充分發揮法庭查明量刑事實的功能,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參與量刑的權利,確保量刑公正。”

  有關專家指出,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對量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陽光審判、透明司法,更有利於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評判,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和案外因素的干擾。

  “同案”應當趨於“同判”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改革過程中,注重解決“同案不同判”現象,以量刑均衡原則為指導原則。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近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指導意見共分5個部分:其中,第二部分為量刑的基本方法,規定了量刑步驟、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和確定宣告刑的方法;第三部分為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明確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種常見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第四部分為常見犯罪的量刑,對故意傷害、盜竊等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