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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組織賭博構成開設賭場罪 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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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八部委重拳掃賭

  本報訊 (記者穆奕)昨天下午,公安部向媒體發佈,日前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共同出臺了《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網絡賭博等犯罪,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網絡組織賭博構成開設賭場罪。

  《意見》的內容包括: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都構成開設賭場罪;規定了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或者幫助,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明知”的四種情形;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方式。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構成該罪行;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等相關問題。

  據悉,出臺該意見是為切斷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該意見是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2005年“兩高”《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針對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