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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或幫助按共同犯罪論處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1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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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八部委重拳掃賭

  新華網北京9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記者15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或者幫助,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的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指出,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意見》明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意見》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意見》同時規定,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據介紹,三部門出臺該意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切斷相關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