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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領域的危險駕駛也應一併治罪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8日 1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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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至2009年,民航局曾對飛行人員資質進行全面檢查,查出飛行經歷不實甚至造假的多達200余人,而這200多人中,深圳航空就有103人。這些人要麼假造經歷,要麼虛填經歷。當時雖進行資質整頓,卻未向全行業通報,因此至今未能根治。

  飛行經歷造假事件最近被民航總局局長李家祥批評為“民航系統的三聚氰胺事件”,近期相繼發生的空難和飛行事故已充分印證了這一點。伊春空難既非空防缺陷造成也非人為爆炸、破壞導致,其核心問題集中在人員資質、飛行員的能力、特情處理、安全鏈條的銜接等環節。從墜毀地點來看,被認為是飛行人員犯了一個非常低級的錯誤。而其背後的客觀事實是,40歲的機長為軍轉民飛行員,在部隊開小飛機,曾被認為達到了波音737機長的標準,但是深航(深圳航空為伊春空難直接責任方河南航空的控股公司)卻給了E190機長的資質。也就是説,伊春空難與飛行人員的資質不符有關係。

  由此可見,飛行員資質造假決不僅僅是道德素質層面的個人誠信問題,它更直接威脅航空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問題不能只當作企業內部的管理不嚴。事實上,它已經産生了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把它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規制,而且僅僅以普通違法來進行處罰也不足以消除其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很有必要借這次修改刑法,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入罪的機會,將航空領域的危險駕駛也一併入刑治罪。

  行員資質造假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遠大於醉駕飆車,因為航空業一旦發生事故多數情況下往往是機毀人亡,不僅生命和財産損失巨大,而且給社會造成的心理恐懼也難以估量。無論從哪方面講,對保障航空安全的要求都要遠遠嚴於陸上交通,尤其是在飛行員的資質要求方面。對此,法律沒有理由置之不理。

  從我國航空業迅猛發展的形勢看,也有必要將危險駕駛航空器的行為入罪。民用航空業迅猛發展,使其規模急劇擴大,而攤子一大、人員一多,一些企業就會為了經濟利益而忽視內部管理,漠視航行安全,特別是中小航空公司日益增多,對飛行員的需求劇增,難免良莠不齊,魚龍混雜,弄虛作假和不顧資質使用的現象就不可避免。因此,很有必要發揮刑法之劍的強烈震懾作用,使航空公司和飛行人員高度重視航空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飛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