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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應訴”成行政機關考核指標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6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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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姝)是否及時應訴、是否自覺履行生效判決和裁定,這兩項行政應訴指標已被錄入北京各行政機關的政績考核“題庫”。

  昨日,北京市政府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今後對於爭議和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高、案情複雜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應出庭應訴。

  《意見》表示,北京將完善行政應訴工作考核評價標準;建立行政應訴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應訴考核制度。上級行政機關為下級行政機關的“考官”,考核內容包括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是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等。

  行政機關如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不依法配合行政應訴、不自覺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將被通報並責令改正。如拒不改正,上級行政機關須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意見》要求,出庭應訴時至少應有一名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級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係該機關行政應訴“第一責任人”。

  今後法院公開審判行政訴訟案件時,各級行政機關須組織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旁聽,各級行政機關均需制訂行政應訴人員培訓計劃。各級行政機關還需定期向法院通報行政執法動態等,行政應訴中反映出的普遍性問題,相關行政機關須提出對策建議並報告本級或上級政府。

  ■ 追訪

  “民告官”多通過調解解決

  北京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曾數次代理“民告官”案件。其表示,目前行政訴訟案件最終多通過調解解決。

  “現在北京公安、交管、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訴訟經驗比較豐富,都有專門的法務部門,之前就經常組織工作人員到法院旁聽‘受訓’。”劉琳説。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的重要救濟制度,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應依法答辯,提交證據、依據材料並積極出庭應訴。

  ■ 案例

  豐臺工商分局局長出庭應訴

  7月底,因一起商標執法糾紛,豐臺工商分局局長李異曾出庭應訴並在庭審最後一個環節———最後陳述發言時,其發言表示“行政處罰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庭審結束後,李異接受本報採訪時説:“如果是有代表性的、影響面較大的案件,我還會出庭。”

  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