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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未下井將罰煤礦15萬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3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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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記者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煤礦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下井帶班將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對煤礦企業處15萬元罰款。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日發佈的規定。從明年元旦起,對煤礦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將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同時,規定重申建立健全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煤礦要有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保證煤礦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對於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下井帶班的,規定稱將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對煤礦企業處15萬元罰款。

  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將對煤礦企業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般事故處20萬元罰款,較大事故處50萬元罰款,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罰款,並依法從重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