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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577號: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10: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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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7號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已經2010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條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救助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四)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六)災後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併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第十條 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全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按照佈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

  啟動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或者應急響應,需要告知居民前往應急避難場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互聯網等方式,及時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自然災害信息員。

  第三章 應急救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向社會發佈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二)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産,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三)加強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鄉村、社區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

  (四)責成民政等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第十四條 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立即向社會發佈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四)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

  (五)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採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

  (七)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對應急救助物資,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

  第十五條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産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

  第十七條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並及時向社會發佈。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併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