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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人保部:組織公款出國(境)遊情節嚴重開除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7日 0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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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範圍確定為行政機關公務員等三類人

  規定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明確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

  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本報北京8月26日電 (記者姜潔)為規範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明確相關政策界限,依法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8月12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

    《處分規定》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將適用範圍確定為三類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處分規定》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即“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處分規定》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紀從重處分。因此,《處分規定》對這種行為作出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産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同時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力 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

    2010年6月9日,中共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從制度上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的有力舉措,對於貫徹落實《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界限,加大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的懲治力度,推動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紀委解讀嚴懲公款出國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

    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2009年上半年全國追繳公款出國旅遊涉案金額500多萬元

    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2010年1月8日在北京表示,公款出國(境)旅遊得到了進一步遏制,2009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辦公款出國(境)旅遊案件103件,涉案人數319人,追繳涉案金額537.1萬元人民幣。

    >怎樣才能徹底封殺公款出國遊

    公款出國遊之所以成為“老大難”,這其中有治理方法的問題,更有治理力度的問題。就治理方法來看,相關方面往往強調程序及經費的規範性。

    >公眾“審批”可治“公款出國旅遊病”

    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因公出國信息不公開外,不管是行業主管部門還是地方政府,只要是因公出國——無論是出國考察,還是出國培訓,或者其他名義的出國,都應該在出國之前通過媒體公開公款出國的必要性、目的、時間、地點、費用、人數等詳細信息,以便公眾監督。公眾監督其實是治“公款出國旅遊病”的一劑良藥。

    >內外結合,讓公款出遊不再是人人想吃的“唐僧肉”

    提高治理公費出國遊的制度執行力,就是要通過嚴格、精細、公開的監督管理,加強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後問責,凝聚黨紀、法治、輿論、媒體等各方的反腐力量,使公款旅遊、公款消費不再是人人想吃的“唐僧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