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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質疑“霸王條款”先學基本規則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6日 0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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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信用卡存錢沒利息? 取自己的錢還要手續費?

  長年累月泡在理財圈子裏,熱衷於發掘新的理財工具和機會。   在日常生活中,不時有信用卡持卡人抱怨銀行這不對、那不對,而銀行往往可以輕易地將這些抱怨一一化解。這是因為,持卡人對信用卡的規則非常不熟悉,等吃了虧之後再抱怨“霸王條款”,很少有機會能扳回來。銀行員工可以輕鬆地答覆:“信用卡的申請表和使用手冊上寫得很清楚,我們是照章辦事。”

  有持卡人稱,沒時間看信用卡的規則,也看不懂。這有點説不通。人們有時間看電視,有時間逛街,有時間聊閒天,卻抽不出時間學習與自身金錢密切相關的金融知識,甘心讓自己成為金融機構的“羔羊”。

  別把信用卡當儲蓄卡

  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但仍然有很多持卡人不僅往信用卡裏存錢,還用信用卡在ATM上取錢。目前,除準貸記卡和存貸合一卡等特殊品種外,所有銀行的標準信用卡都對存款不付利息。信用卡章程和領用協議明確載有相關條款,而信用卡申請表都載有章程和領用協議,使用手冊則進行了更為細緻的解釋。例如,建設銀行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條稱:“本行對持卡人信用卡賬戶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

  至於用信用卡在ATM上取錢,那可真是“冤大頭”。目前,絕大多數銀行對信用卡取現行為收取手續費和利息。手續費的費率為0.5%至3%。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有的銀行還按月計收複利,即“利滾利”。信用卡章程明確載有相關條款,信用卡的使用手冊明確載有收費標準。例如,建設銀行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一條稱:“持卡人在信用額度內提取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本行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還款條件的交易款項、費用等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按月計收複利。”建設銀行信用卡領用協議稱:“甲方(持卡人)提取現金時,須按筆支付手續費。透支取現交易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銀行)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收欠款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

  信用卡的收費標準通常載于使用手冊最後的幾頁,這是最不應該被忽視的材料。此外,當收費項目變更時,銀行通常會在網站發佈公告,持卡人應當關注。   取溢繳款也有手續費   有持卡人驚訝地發現,自己往信用卡裏多存的錢如果要取出來,銀行居然要收取手續費。“這是我自己的錢,又不是借銀行的,為什麼要收費?”

  很遺憾,不管持卡人説銀行的相關條款是“霸王條款”也好,是“挖坑條款”也好,信用卡的領用協議寫得清清楚楚。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規則,持卡人當年在信用卡申請表上簽字的時候,就等同於同意並遵守申請表所載的信用卡章程和領用協議。

  目前,除了極個別銀行之外,絕大多數銀行將信用卡的溢繳款取現視為一般取現,都要收取手續費。

  溢繳款指持卡人在還款時多繳的資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賬戶內的資金。持卡人還清了信用卡的所有欠款後,如果還多存了一些錢進去,這些多存的錢就是溢繳款。建設銀行信用卡領用協議稱:“甲方(持卡人)賬戶內的溢繳款不計付利息,提取溢繳款須支付取現手續費。”

  溢繳款有時會引發棘手的問題。例如,當持卡人要銷卡時,信用卡裏內的餘額必須是0,否則銀行無法銷戶。此時卡上如果有溢繳款,那就無法銷卡。持卡人如果要取出溢繳款,又會産生費用和新一期賬單。銀行工作人員一般會建議持卡人先別銷卡,通過刷卡消費把溢繳款花掉。   沒收到賬單不成理由

  有持卡人因為工作單位地址變動等原因,沒收到信用卡對賬單,因此沒能及時還款。持卡人覺得責任不在己方。

  可惜,信用卡章程並不支持持卡人。例如,建設銀行信用卡章程第五十五條稱:“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應的滯納金、利息等)。”第五十六條稱:“如持卡人個人資料、聯絡地址、通訊方式或指定的對賬單寄送地址等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後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以本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銀行的條款真的那麼難看懂嗎?這可不一定。通常,信用卡章程會開宗明義地對專業術語做名詞解釋。持卡人如果覺得後面的條款看不懂,不妨先做做功課,把前面的名詞解釋先學一遍。例如,建設銀行信用卡章程的《總則》有2/3的篇幅是名詞解釋,對“銀行記賬日”、“最低還款額”、“超限費”和“滯納金”等12個名詞做了解釋。

  此外,信用卡章程通常辟有《持卡人權利和義務》一節,對持卡人權利和義務作出詳細的解釋。如果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之後説“我不知道”或“沒聽説過”,恐怕法院很難會給予支持。例如,建設銀行信用卡章程第四十七條稱:“持卡人應當知悉龍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晨報記者 李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