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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不能讓打記者成為一種“習慣”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0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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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接受《人民日報》記者採訪,在談到維護記者權益時,柳斌傑表示,只要記者實事求是地報道,任何時候都不能作為誹謗、誣陷的證據。如果記者反映的是真實情況,就應該受到保護。因為記者只能進行採訪和報道,他不是法官,無法核實和判斷事實證據。所以對記者正當的採訪要求要予以保護。

  就在這篇報道見報的同日,幾家媒體報道了郭德綱鄰居再打記者的新聞。8月11日,3家媒體記者採訪郭德綱別墅違建拆除情況時,受到郭德綱鄰居威脅,一名記者被打。打人者甚至聲稱“見一個打一個”。如此囂張的言行,比郭德綱的徒弟還要過分。尤其是在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已處於輿論風口浪尖之際,這些人敢再打記者,公然挑釁公眾輿論的暴力行為,其膽量從何而來?難道,打記者正在成為一種抵制輿論監督的“習慣”?

  近期,屢屢發生記者及媒體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些公眾人物或者公司,蔑視媒體的權利和記者的尊嚴。如霸王公司人員衝擊刊登其負面新聞的報社,郭德綱徒弟毆打前去採訪的記者,均屬此類情況。他們仗著自己有錢、有地位、有名聲,就不把記者和法律放在眼中,視暴力為當然。

  另外,還有一種是靠權力“打”(擊)記者。有些官員利用公權力打擊、報復記者的行為,近來並非少見。如前段時間,記者因報道紫金礦業負面新聞,被當地公安部門上網通緝。更早,有地方官員因為記者報道了當地或其本人的新聞,就以誹謗罪為名進京拘記者。

  對一些侵害記者正當採訪權及媒體報道權的做法,柳斌傑署長的表態是一種嚴正的回應。而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柳斌傑署長的説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闡述了對“無法核實和判斷事實證據”的報道的保護或容忍原則。對此,國際通行慣例也認為應持“必要的容忍”原則。不論是公權力機構、公眾人物還是社會各界,如能如此對待記者與輿論監督,那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打記者”事件就會大大減少。

  新聞報道既是媒體的工作職責,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對這一點共識的強調與重復,早已不可勝計,但是為什麼對媒體權利侵害的現象依舊上演?這固然表明,我們所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社會轉型期更加複雜的權力或利益格局的事實,但它同時也讓人深思:一直以來,對媒體權利的保護,我們是不是説得太多而做得太少?

  如何建立起一種權責對等的機制,需要有更具體的措施與法律保障。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柳斌傑署長的這一段話:“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如何採取更進一步的措施,在已出臺的法規規定基礎上,儘快出臺關於規範新聞採訪秩序的意見,包括規範採訪活動中相關聯的黨政部門、新聞單位、新聞記者、新聞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規範媒體自身行為等。”

  這無疑是必要之舉。而除此之外更值得期待的,則是加快新聞媒體及輿論監督的立法進程,以法律來表達真正的保護與規範。

  當然,與此同時,媒體與記者也應該加強自律,珍視手中的權利與話語權,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在採訪等職務行為中,體現出更高的職業精神與專業素質。如此方能贏得新聞當事人以及社會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