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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率先試水量刑程序改革 當庭可激辯刑期(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0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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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子繪(人民圖片)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節有四:其一,被告人係累犯,應從重處罰;其二,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有理,本院予以採納。”8月5日上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示範庭上,對被告人該判多少年,控辯雙方不再“沉默”,而是當庭展開激辯。

  旁聽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都説,這是一場“陽光”審判。

  據悉,今年1月份,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全國同行中率先聯手出臺《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規定: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官主持下就量刑進行辯論,法官據此依法裁判並説明量刑理由。此舉開了全國先河,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權益。

  判刑庭後內部評議

  這一舊有模式量刑過程過於神秘,無法充分實現檢察機關對法官裁量權的監督

  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通常只會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發表意見,而對於被告人應當判處什麼樣的刑罰,則是法官或合議庭在庭後的“幕後行為”,控辯雙方一般不參與,由於缺少足夠的透明度,有時難免會引起群眾的猜疑。

  事實上,許多法官也深感舊有模式的弊端。白雲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簡偉傑告訴記者,法官審案中“重定性,輕量刑”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量刑無法做到精細化,尤其是對於酌定情節的審查和證據要求就沒有那麼嚴格。

  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張毅敏處長坦言,“檢察機關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可以避免判決後出現不必要的抗訴情況。同時,也充分實現了檢察機關對法官裁量權的監督。”

  據了解,偵查機關也偏向於重視對法定量刑情節證據的收集,但對於其他酌定情節卻不那麼熱心。比如在少年犯庭審中,對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要全面考量,尤其是對於其成長過程包括學習成績、家庭條件及羈押時期的表現情況等,必須有個綜合的判斷才能準確作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如何進行幫教。而以往的模式很難看出證據對量刑結果的直接影響,而一旦引入量刑辯論,控辯雙方就必須針對己方的量刑建議蒐集和提供證據,從而使得判決結果更趨公正。

  各方參與量刑過程

  控辯雙方、被告人均有權提出量刑建議,庭審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可發表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廣東省高院、省檢察院在數年前就開始推進試點工作。今年1月,廣東省兩院正式會簽《量刑程序指導意見》,並下發全省試行。

  據介紹,《意見》對量刑程序進行了三方面改革:一是明確了量刑建議權。即控辯雙方均可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二是規定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庭審的法庭調查階段,可以相對集中地對量刑事實及其相關證據進行調查和舉證、質證;在辯論階段,可以專門針對量刑問題展開辯論,充分發表意見。三是要求裁判文書説明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理由,提高判決的説理性和公信力。  

  按照《意見》,除“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案件,一般不設置量刑程序”外,原則上所有公訴案件均可以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  

  “通過量刑程序改革,使得各方都能參與到量刑過程中來,從而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開性和民主性;同時,通過強調裁判文書的説理性,法官的裁量權得以規範、業務水平得以提升,使量刑結果更為均衡、公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洪適權説。

  據悉,推行量刑改革半年以來,廣東法院的審判質效明顯提高。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共試行案件8121件,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比例為93.32%,試行案件的上訴率為8.47%,抗訴率為0.02%,發改率為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