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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評論:責任追究與權力贖買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4日 0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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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追究與權力贖買

  朱迅垚

  7月31日,黑龍江雞西市恒鑫源煤礦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除生産礦長和值班井長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生還希望不大。事故發生之後,輿論本來應當聚焦于被困礦工的搶救,但公眾的關注點卻在那兩位成功升井的領導身上,此前,國務院規定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民眾的質疑就很自然了:為何只有兩位領導成功升井?

  國務院出臺領導與礦工同時下井的規定是在7月8日,本報當天對此評論:“這一政策也許在一開始能夠推行一段時間,但是誰來監管這一政策的推行?如何保證到礦下的領導真正下井而不是找個託兒或者乾脆就下去過個場就上來呢?”現在的事實證明了這一評論的預見性。在我看來,這兩位成功升井的領導為何沒有與其他工人同時升井,以及事發時到底有沒有在井下與工人一起並不特別重要,重要的是追究這個煤礦的管理責任。

  我們必須明確的問題是,追究責任到底是為了什麼?是為了中國的礦難能更少一點。一切責任追究都必須奔著這個根本目的才有意義。長期以來,我們的責任追究機制往往成為權力贖買機制。我們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有著洞若觀火的透徹理解,但在事故責任追究時,往往採取簡單的權力贖買策略,也就是以免去主事者及其連帶者的職務或者剝奪主事者及其連帶者的權力以示懲罰,這樣可以贖買回政府或者企業繼續掌握權力的合法性。但這樣的處理實際上並沒有深入體制內部對症下藥,事故發生的結構性因素往往仍然存在。所謂的權力贖買實際上是一次權力轉移,這位“出事兒”的主事者被罷了權,總有其他的人來接替它,不管權力的掌控者怎麼換,權力及其衍生的權力結構仍然存在。而這樣的權力贖買策略恰恰會讓很多主事者被認為有冤屈。從權力與責任的相關性來看,當然有多大的權力就該承擔多大的責任,但是很多情況下,恰恰形成權力與責任的錯位。最著名的當然是山西的某些大員,礦難的事故誰都知道是結構性的事故,但只要事故發生,不管交椅有沒有坐熱都必須履行權力贖買的策略。

  這個邏輯乃是中國很多事故發生時,政府或者企業都會採取的策略。紫金礦業污染洩露事件已經過去了一個月,然而,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的就只是幾個高層官員被免職,在事故本身的解釋等方面,紫金礦業沒有一點反思的跡象。同樣,在大量礦難問題上,事故最終的處理往往都是某位負責的主事者遭受懲罰,再進行一些賠償就算了事。而民眾或者媒體似乎也對此習以為常,權力贖買策略對應的正是民間的另一種默認:主事者都已經下臺了,這事故也就算了結了吧。可是,這一次是了結了,會不會有下一次呢?事實證明,大量的悲劇在不斷地重復,而發生的原因永遠都是同樣的,我們在責任追究時卻多數只停留于權力贖買,卻沒有對事故的內在邏輯和結構性弊病有真正的對策。所以,我們繼續追究這兩位領導沒有太大的意義。我們對於不斷發生的礦難,對不斷發生的各種重復性的責任事故應當有根本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