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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被令整改“問題收費”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4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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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ATM跨行取款費、小額存款管理費、打印賬單費等銀行收費項目頻遭質疑。昨天,銀監會下發了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規範服務收費行為的通知,要求銀行立即開展服務項目的清理工作。據悉,各銀行要在本月上旬向銀監會上報自查情況。另據銀監會方面介紹,銀監會和發改委正抓緊對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走法律程序,《辦法》的草案最快本月出臺。

  違規項目立即停止收費

  據悉,通知中要求,各銀行要深入論證收費項目的可行性和收費水平的合理性。對違反規定的收費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對沒有違反規定但存在較大爭議的收費項目,要對收費項目和定價水平的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對代理收取的費用,要對客戶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釋工作。

  通知強調,各商業銀行要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通過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示、媒體公告、宣傳材料、對賬單、櫃臺工作人員告知等多種方式向客戶充分告知相關免費服務和收費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組織銀行測算業務成本

  通知中要求,各銀行在自查服務項目情況時要嚴格遵守2003年銀監會和發改委聯合發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不過,銀監會內部人士也表示,《辦法》出臺這麼長時間後,有些規定已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對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涉及面太窄。

  據悉,銀監會和發改委將審慎推進政府指導價調整工作,目前已組織有代表性的24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基礎結算業務成本進行詳細測算,為相關政府指導價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據悉,新《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三點:明令禁止一些收費項目,例如銀行沒有提供服務的項目不能收費,包括對持卡未開卡的用戶不能收費,繳納開車違章罰款的銀行卡不能收年費等;對於由政府指導價格的服務項目,要建立政府指導價相關程序和機制,更好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於完全由市場決定的服務的收費價格,要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定價機制,用兩個部門行政規章的方式來確定此機制。

  本報記者 趙謹

  ■ 官方説法

  銀監會一一回應“爭議”收費項目

  稱引起爭議的收費項目佔銀行收費項目的四分之一

  銀監會內部人士昨日表示,2003年《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時,銀行的服務項目僅有300多種,現在已發展到超過3000種,在服務翻倍的同時也開始收費。目前,在收費項目中,真正不合規的收費項目非常少,引起爭議的收費項目僅佔銀行收費項目的四分之一。

  ATM跨行取款費

  不屬於銀監會監管範圍

  對於此次受爭議最大的ATM跨行取款手續費上漲的情況,銀監會方面昨日表示,這屬於銀行代理其他機構收取的費用,銀監會沒有辦法對此收費方式進行變更,已要求銀行對代收費項目充分披露。

  銀監會表示,由央行批復的《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規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採用固定代理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

  “過去,很多銀行為了維護客戶,每筆取款倒貼1.6元。但現在銀行卡發行量大了之後,成本上去了。現在發卡行在跨行取款時每筆收取4元的手續費,比銀聯規定的手續費成本高0.4元,是為了發卡行承擔運營風險的費用。”一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中國銀聯制定的收費辦法和標準不在銀監會監管範疇,短期內銀監會只能以溝通協調的方式解決跨行取款手續費上漲的問題。

  ATM單筆取款上限

  已徵求意見近期將有改觀

  在銀行提高了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後,由於很多銀行每筆提款最高限額只有2000元,若需要提款很高金額的話,就要為此多付出相當數額的手續費。對此,很多消費者認為這是銀行為了收取手續費而故意為之。

  針對此情況,銀監會方面表示,多次取款收費也不是銀行願意做的。根據1999年央行發佈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取款設定交易上限。

  由於這是央行的行政規章,銀行也不能擅自對ATM進行改造,當時,出臺此規章也是考慮到反洗錢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這些規章有不盡合理的地方,引發了收費制度的爭議,3年前銀監會就開始啟動此規章的修改,但涉及部門多,目前已徵求消協、消費者、律師等方面意見修改,近期就有改觀。

  (趙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