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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評論:必須杜絕"密函司法"(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3日 09: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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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某些地方政府正是以所謂社會穩定、國有利益保護等多種政治藉口赤裸裸干涉甚至命令司法。地方司法由於缺乏真正的獨立精神和獨立操作機制,就容易陷入地方政治的奴僕角色。

  昨日《中國青年報》披露了一起2009年底發生於最高法院的司法不公事件。

  此案的基本事實是:2003年,圍繞煤礦資源的勘探開發,陜西西安地質礦産勘查開發院和該省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簽訂合作探礦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對陜西橫山縣一塊面積為280平方公里的地域進行合作探礦。當合法勘查發現此處蘊含著高達20億噸煤之後,西安地勘院與榆林凱奇萊公司毀約,而將此項目轉與另一傢俬人投資的神秘公司合作。感覺受騙的凱奇萊公司將西安地勘院告上陜西高院,法院一審判凱奇萊公司勝訴,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期間,陜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院發去密函,要求最高院撤銷陜西高院的判決,並稱如果不這樣做,就會影響當地社會穩定。受此影響,最高院于2009年11月裁定撤銷一審原判,發回重審。

  由於媒體揭露,這起一年前由地方政府密函左右的司法判決,才在今天被公諸社會並引發輿論譁然。可以毫不誇張地説,如此裁決是一種典型的“秘密司法”,它違背了司法的公開性原則,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這起案件的公佈讓人們關注一種現象———受地方政府的公函所實質影響的司法裁判———在多數時候,這些公函由於名不正言不順,因而多以秘密函件的方式直達司法機關,我們姑且稱之為“密函司法”。

  “密函司法”的荒謬性和非正當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這種密函作為實質上影響司法裁決的重要裁判依據,卻未經任何公開的庭審質證與辯論,違反了證據規則,對有關當事人形成了明顯的不公;其次,密函通常以一級地方政府的名義發出,它從政治上對法院産生了司法因素之外的影響,這種影響顯然打破了司法的平衡原則;再次,密函的內容無法得到司法過程的驗證,它使本應中立、公開的司法變得“密不可測”;第四,地方政府的密函,是行政權對司法權赤裸裸的非法干涉,是對法治原則的公然悖反。

  從動機上看,地方政府對司法機關發出密函,也許不乏為工作著想的因素,但這種動機無法掩蓋行為的違法性甚至違憲性。長期以來,某些地方政府正是以所謂社會穩定、國有利益保護等多種政治藉口赤裸裸干涉甚至命令司法,這種行政動機的合法性,其實本不應該成為違法干預司法的理由。遺憾的是,地方司法由於缺乏真正的獨立精神和獨立操作機制,就容易陷入地方政治的奴僕角色。但這次作為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的最高法院,居然也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密函非法干預,顯然是個更不好的信號。

  對“密函司法”的非法性,很多學者和評論者都有很精當的批評意見,現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防範這種不公正司法的出現。在我看來,于當下體制之下,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從幾個方面作出努力:首先,要全面、認真貫徹落實司法公開的原則。多年以來,從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都強調司法的公開,包括審判過程的公開和裁決文書的公開。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司法審理或變相淪為秘密審理,或者因為上訴不開庭而變成了法官辦公桌上的秘密審理。而司法文書的公開至今未落實,則讓密函左右司法有了更多的操作空間。

  其次,要強化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本文所指最高法院的這個案例,其裁決書沒有任何道理,光是一句“原判決事實不清”,就將陜西高院的判決撤銷了,可是到底哪些事實不清,不清表現在哪些方面,理由是什麼,裁決書都語焉不詳。如果真正落實裁判文書的論理性,這樣的裁決就無法拿出手了。

  第三,必須賦予當事人和律師以充分的知情權。很多“密函司法”案件,別説是當事人,就是律師乃至主辦法官都不知情。假如我們讓當事人和律師能夠充分接觸案卷材料,並有權就案卷材料中的任何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意見,這樣的密函就無法生存。就最高法院而言,每年審理的案件不多,就更應該充分公開案情,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最高院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件件皆精品,才能經得起司法公正性的考驗,才能真正為全國司法作出楷模。

  作者係北京青年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