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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內幕交易靠合力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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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只靠抓典型案例,更不能指望來而又去的“嚴打”。需要形成圍、追、堵、截的“立體戰”,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懲處力度

  據媒體報道,為了形成打擊股市內幕交易的監管合力,證監會、監察部、公安部、法制辦、國資委等相關部門正在調研內幕交易綜合防控體系建設,擬從制度設計上提高預防內幕交易的效率。在目前A股逶迤上行、投資者重整旗鼓的重要時刻,這樣的消息好似一劑“強心針”。

  “黃光裕案”、“杭蕭鋼構案”相繼發生;上市公司資産重組停牌前,大量資金先知先覺地買入;伴隨一個個“白條利好”推高股價,企業負責人掌控的賬戶有條不紊地減持……近年來,股市內幕交易層出不窮、愈演愈烈,不僅成為擾亂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一股除之不盡的濁流,也成為掠奪中小投資者財富、加大貧富差距的黑手。

  打擊股市內幕交易,不能靠抓典型案例,更不能指望來而又去的“嚴打”。有沒有罪、該不該罰、應罰多少……讓“打擊”更為精準、有力,查缺補漏、夯實律法根基是前提。加強綜合防控,首先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監管的基礎是法律,法有漏洞,人治難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問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法》、《公司法》中都有表述,需進行統一。此外,“取證難”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內幕交易的發生。“跑風漏氣”多為口口相傳,雖疑點重重,若當事人三緘其口,監管層仍無計可施。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實施舉證倒置——不能證明清白的就是不清白。再有,按國內現有管理審批體制,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決策鏈條長、環節多、知悉範圍廣,容易滋生內幕交易。是否有必要調整這一“鏈條”值得探討。

  “最牛散戶”仍安在,“先知股神”樂逍遙——提高綜合防控的“震懾力”,“板子”還要打得再重些。根據國內現有法律,對內幕交易者,僅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而美國相關法律規定,不管內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潤所得”,一概予以罰款處罰,自然人的可處罰金額被提高至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通過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亂“市”需用重典, 一朝被查傾家蕩産,那些“先知”、“牛人”們還敢參與內幕交易嗎?因此,提高處罰力度,完善受害人索賠制度,迫在眉睫。

  多部門合作打擊股市內幕交易,除了治市,還要加強自查。一是要明確責權,該管的不能推諉缺位,失職者要承擔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來一場打擊股市黑幕交易的“立體戰”。二是要加強相互溝通和監督。管理機構一方面容易被“內幕交易”誘惑侵蝕,同時也掌握著舉報信息、查案進程。一旦查案“拔出蘿蔔帶出泥”,牽扯到自己以及合作單位,必須有勇氣家醜外揚,有決心一查到底,避免“綜合防控”這道防火墻,變成範圍更大的“透風墻”、“袒護墻”。